关于转发CSIP《关于发布<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我司委托并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以下简称CSIP),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范(试行)》,并授权CSIP发布。现将CSIP《关于发布<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供参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我司委托并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以下简称CSIP),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范(试行)》,并授权CSIP发布。现将CSIP《关于发布<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供参照执行。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可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参照本管理规范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请各单位对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和运行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网络体系建设,促进实现诚信信息互联互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2012年12月03日

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食品诚信平台”)管理,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诚信信息互联互通,根据《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结合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国家食品诚信平台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以下简称CSIP)

第三条本管理规范主要适用于国家食品诚信平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诚信平台(以下简称“地方平台”)及国家食品相关行业协会食品诚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平台”)可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参照本管理规范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或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国家食品诚信平台的指导和管理,审核平台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CSIP负责国家食品诚信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拟定国家食品诚信平台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2.国家食品诚信平台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组织实施平台的开发建设;

3.国家食品诚信平台硬件和软件的采购、技术运维和安全管理;

4.国家食品诚信平台信息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工作;

5.负责地方平台和行业平台系统与国家食品诚信平台的接入管理,提供系统接入的运行环境,协助地方平台和行业平台系统接入的技术、信息安全保密测评、系统与设备接入实施及安全防护等工作。建立、完善信息互联互通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CSIP共同负责网站内容管理。

1.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负责及时提供部工作动态、通知通告、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诚信建设、诚信体系等栏目的相关信息,由CSIP负责更新和维护;

2.CSIP负责采集中央政府、相关部委的工作动态、通知通告、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负责采集相关行业资讯、地方工作动态,负责诚信建设、诚信体系、社会监督、在线办事等栏目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采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行业协会食品诚信建设相关工作的最新信息;采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委托评价机构通过的企业诚信评价信息。

第七条国家食品诚信平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文责自负”的原则,对拟发布的信息严格审核把关,内容真实可靠、事实清楚,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和规范。

第三章 信息内容

第八条国家食品诚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食品行业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文件以及相关解读性信息;

2.国家部委、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食品企业诚信信息;

3.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及相关证书管理信息;

4.食品行业相关的重大会议或活动;

5.与食品安全和诚信建设相关的具有社会影响的事件;

6.行业发展信息以及相关分析、解读类信息;

7.食品科普知识;

8.企业诚信建设中好经验、好做法;

9.相关部门公布的违法违规企业信息。

第九条国家食品诚信平台应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发布相关信息,信息须注明来源。

第四章 发布程序

第十条国家食品诚信平台信息发布须遵守以下流程:

1.中央政府及各部委的文件、官方网站等非涉密信息,由CSIP实施内部审核并发布。

2.地方工信主管部门、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的信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审核后发布。

3.来自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委托评价机构的信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审核后发布。

4.来自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媒体的信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审核后发布。

第十一条为保证食品诚信信息及时有效,建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级食品相关行业协会、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委托评价机构各设一名信息联络员。信息联络员承担与国家食品诚信平台的日常联络,包括本单位信息的组织、汇总和报送等工作。信息联络员实行备案制,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时,须提前告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对国家食品诚信平台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加强保密意识,严格审核机制,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规范由CSIP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将适时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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