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货运车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保障我区道路、桥梁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运输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改装货运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保障我区道路、桥梁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运输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货运车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2020年5月14日前,凡对货运车辆车厢栏板、外廓尺寸等进行非法改装的,由运输企业、货运车主自行拆除改装设备,恢复车辆原状。

二、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治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治理货车非法改装行为。集中治理期结束后,转为常态治理,各部门依照职责对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及从事非法改装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三、在执法检查中,凡发现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包括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高拦板、加厚钢板、加大轴数以及装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等情形)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四、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不得入户,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已经入户且取得《车辆营运证》,有非法改装行为的,公安部门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要重点审核。同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

五、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机动车维修企业有承修已报废货车或者擅自改装货车等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超限超载运输的非法改装、拼装货车实行倒查,按照前述情形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和追究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九、对发现道路机动车辆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非法改装货运车辆,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6部门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参与投标活动;交通运输部门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公安部门将失信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的记分情况,作为其驾驶证通过审验和换发的重要参考;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失信当事人融资授信的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政府相关部门执法。凡阻扰执法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整治期间,设置货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货车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71-8095128,接受群众举报。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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