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落实政策、建立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落实政策、建立机制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产教融合的体制机制,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构建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协同育人、完善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我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落实产教融合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有关财税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用地政策。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高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金融政策。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教融合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债等方式,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省金融监管局

二、建立产教融合激励机制

调动企业积极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成绩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可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通过经费奖补等方式予以倾斜支持。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对产教融合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技术升级、产品研发、平台建设、科学研究、示范企业评选等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调动学校积极性。学校与企业项目合作相关成本费用,根据合作协议予以列支。学校与企业项目合作取得的收入或收益,根据合作协议依法依规进行合理分配。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健全产教融合推进机制

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发改、教育、人社、财政、工信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资部门积极参与的产教融合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协同联动,通过统筹规划、科学部署、服务监督和政策保障,推进产教融合工作落实。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配套措施。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工信厅、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支持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市、县(区)和职业院校、行业和企业先行先试,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构建产教融合发展长效机制。遴选认定一批省级产教融合建设试点,争取若干进入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行列。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国资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来源 深化产教融合十五条措施
发布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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