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广应用和拓展市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广应用和拓展市场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基本原则,加强规划引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各设区市、县(市、区)中心城区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编制或修编相关专项规划;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培育发展充电服务领域优势龙头企业,形成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在售车时要随车按1︰1比例配装充电桩;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2017年底前累计建设180座以上城际充电站,覆盖全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干支线;到2020年,全省累计建成固定充电桩及移动储能充电设施28万个,以满足35万辆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加快建设,提前完成任务。

2017-2020年,省、市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继续给予适当补助。允许新能源汽车充电项目采用箱式变电站的配电方式,省电力公司负责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和建设,并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物价局、国资委,省投资开发集团、电子信息集团,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快推广应用和拓展市场

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规模,加大在城市公交、环卫、物流、邮政、机场、景区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公共机构和私人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全省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35万辆。

城市公交车方面。2017年底,将全省2010年及以前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2018年,将全省2011-2013年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2020年,全省城市公交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公路客运车方面。2020年,全省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

城市出租车方面。2020年,全省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城市出租车电动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鼓励新增和更新的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实现电动化。

城市专用车方面。2020年,全省城市环卫和物流等城市专用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以上。

私人乘用车方面。2020年,全省私人新能源乘用车累计推广超过15万辆。

2017-2020年,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且在省内注册上牌的购车者,省、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加快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高速公路收费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优惠;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在收费道路、桥梁、隧道通行等方面给予一定补贴,为新能源物流车发放允许在市内道路通行的通行证,如出台汽车限购等政策,新能源汽车不列入限制范围;鼓励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鼓励社会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放给予优惠。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经信委、财政厅、公安厅、住建厅、物价局、旅发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省邮政公司、省汽车集团、高速公路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本措施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可根据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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