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优化融资服务和创新商业模式、加快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支持研发创新能力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优化融资服务和创新商业模式、加快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支持研发创新能力建设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融资服务和创新商业模式

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重大项目投资、技术引进和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配股、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汽车金融、分时租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领域。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省内汽车及零部件龙头企业联合融资租赁金融机构,发展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等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加快传统燃油车更新步伐;在私人使用领域,支持纯电动汽车分时租赁、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商业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建设及运营企业通过采取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资委、经信委、发改委、金融办,省汽车集团,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兴业银行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

加强规划引领,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基地建设,培育一批汽车电子、电机、电控、轮胎、轮毂、玻璃及关键核心材料等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三电”等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研发机构来闽投资、合作、重组,培育壮大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产能达到30万辆以上,打造千亿新能源动力电池、电机基地,全产业链产值超1800亿元。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投资,对当年新增地方级税收扣除企业已享受的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投资。涉及省级财政分成部分,通过当年度年终结算给予全额返还,返还额不超过当年体制上解省级增量。其中厦门市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整合国内外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支持研发创新能力建设

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给予补助。对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的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客车、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或物流专用车,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100万元、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经信委

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组建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予以补助,对引进独立法人的重大研发创新平台最高累计补助可达2000万元。

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区域重大项目等。对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扶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省、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产品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地税局、财政厅、质监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鼓励组建以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企业为核心的营销联盟、产业联盟,推动联盟成员之间供求信息与营销渠道共享、开展产品互采互用等活动。鼓励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牵头制定、发布新能源汽车整车及“三电”系统、充电设施等技术指导目录。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汽车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本措施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可根据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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