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福建省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为规范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福建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闽政办〔2023〕2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一)征集申报

省工信厅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主体按通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申报表见附件;其中,算力建设项目按照福建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执行),向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报送。对典型应用场景项目,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可在系统内宣传发动,各行业领域意向申报单位须向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报送。

(二)审查核验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材料完整性、匹配性、真实性、企业社会信用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核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或专项审计等工作。

(三)排序推荐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将通过审查核验的推荐名单按优先级顺序排列后书面报送省工信厅,并附审查核验结果。

(四)遴选认定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项目审核,开展专家评审、答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推荐项目进行抽查复核,提出入选项目名单。

(五)公示发布

入选项目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公布。

(六)实施奖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十条措施》(闽政办〔2023〕26号),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获评单位按“免申即享”规定予以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中列支。

二、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管理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应当对项目推荐意见负责。申报主体应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严禁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项目。

(二)加强跟踪服务

省工信厅定期对获评项目开展回头看,指导各地工信部门完善跟踪服务机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各地工信部门要定期了解项目后续发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加大政策配套支持和宣传推广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本办法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 福建省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方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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