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促进整车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扩大规模,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对年度产能利用率达到60%及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或产能利用率20%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汽车产能利用率比例给予单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加大新能源汽车消费支持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实施产业链企业培育。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招商,鼓励上下游企业开展协作配套。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对与三年内新引进单家企业年配套规模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奖励资金最高1000万元;对三年内新引进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年配套规模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全省年度奖励资金最高5000万元。培育一批新能源汽车领域“专精特新”及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商务厅、金融监管局、科技厅、财政厅,省汽车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巩固公交车和巡游出租车电动化成果,持续提升物流配送、环卫、工程建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比重,引导带动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1.公务车。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除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用车等特殊情况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逐年提升公务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比重,力争2023年达到10%、2024年达到25%、2025年达到40%。鼓励公务租赁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2.其他公共领域用车。公交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推广新能源微循环公交车运营模式;推动全省农村客运采用新能源汽车。出租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巡游及网约出租车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分时租赁汽车采用新能源汽车。物流车:全省中心城区新增和更新的邮政物流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其他物流用车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货运车辆电动化改造和电动化替代工作。景区和港区用车:加快推进全省旅游景区新增和更新车辆、港区新增和更新集装箱卡车采用新能源汽车,4A级及以上景区用车,争取两年内基本改用新能源汽车。环卫等领域用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中心城区环卫用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质资金的购买服务项目,将新能源环卫车、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配备比例作为评审因素。

3.私人用车。鼓励整车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模式,促进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支持私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措施。

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支持有条件地市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其中,试点城市在完成公务车及其他公共领域用车任务基础上,重点推动驶入城区的物流车等采用新能源汽车。积极支持相关地市申报国家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城市,对获批的给予专项奖励1000万元。

组织实施综合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与推广应用单位在景区、厂区、港区、矿区、物流园区、设区市中心城区等重点区域及湄洲岛等岛屿联合打造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示范项目中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车和新能源无人驾驶装备等单个推广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并实现交付使用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全省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有关地市、汽车生产企业、示范应用单位等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对纳入国家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专项奖励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国资委、住建厅、公安厅、林业局、文旅厅、民宗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以上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 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
发布方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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