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营造有利发展环境、加强“电动福建”平台建设和管理、加强保障措施

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营造有利发展环境、加强“电动福建”平台建设和管理、加强保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有利发展环境

对新能源汽车(运营车辆除外)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等按时计费的,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按次计费的,按同车型现行收费标准的50%缴纳停车费。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城市非主干道上短时停靠。在新、旧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和改造时,调增邮政、快递新能源车辆临时停车位。

对新能源汽车不实行限购;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对于限时作业路段,除早晚高峰外,允许新能源物流车和专用车等每日一定时间的增时作业,具体举措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省高速公路公司对新能源汽车办理电子收费的,予以赠送电子标签,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通行费用优惠;鼓励各地对辖区内部分高速路段,给予新能源物流车等通行补助。支持电动船舶享受优先过闸、优先靠离泊权利。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公安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厅,省高速公路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电动福建”平台建设和管理

整合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船舶监管等多个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一体化的“电动福建”平台,强化全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电动船舶、公共充电桩等管理,接入闽政通APP面向全省提供优质的便民充电服务。“电动福建”平台建成后可按程序统一部署至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所需云资源由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提供。对平台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运营资金补助。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开展动力电池的评估检测、梯级利用、拆解回收。进一步完善地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研究建设全省统一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府监管和追溯服务平台,适时整合到“电动福建”平台。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数字办,省汽车集团、大数据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保障措施

健全组织保障。继续发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

加大资金支持。安排“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不同类别补助政策可叠加。引导省市有关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动福建”产业投资。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加大“电动福建”产业链及相关应用场景的信贷支持力度。

强化责任落实。各省直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国资委、金融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省汽车集团、投资集团,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 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
政策发布时间 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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