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一条省工信厅分批次集中受理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原则上每年四次,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3月31日、6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各设区市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各设区市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母公司获得“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同时,将其子公司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消的意见。没有提出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二条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已被所在设区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其中农产品加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低于5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原则上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的6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四)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6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与主营业务收入比值应不低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且不低于600万元。

(五)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类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数不少于30人。

(六)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含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建筑施工企业向省住建厅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认定申请程序和要求与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四条省住建厅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行业类别分别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报送省工信厅。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由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建筑施工企业由省工信厅会同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同步进行核查。

省工信厅对评审核查达60分以上的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工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六条省工信厅按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属性(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会同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在申报材料批次受理截止之日起8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来源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方 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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