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信息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数字经济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促进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信息技术行业特点和我省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软件技术、电子技术、信息安全和系统集成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一)软件技术。从事软件产品的设计、开发、实施、评测、维护和服务,以及集成电路设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电子技术。从事电子、计算机与通信等领域元器件、部件、整机的设计、开发、制造、测试、维护、工程实施和服务,以及电子制造和集成电路制造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安全。从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软硬件产品的设计、开发、测试、维护人员;信息安全工程实施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系统集成。通过结构化技术,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数据源、子系统、管理和用户终端等集成到统一的系统的技术研发、运维和管理、工程实施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信息技术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转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三)原取得非信息技术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信息技术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资历条件,但在信息技术工作岗位表现突出、业绩显著,近5年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2项以上: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成果一等奖(主要技术完成人)、二等奖(排名前3位)(科技奖项分类见附件);

(2)获得有较显著成效(专利对应产品达到四级产品以上,或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或者对外许可使用并有正常许可费收入,下同)投产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1位)以上;

(3)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1项,或者行业标准2项(主导单位第一起草人)以上;

(4)在SCI或者EI以上期刊发表信息技术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

(5)担任国家级技术平台(信息技术类)副职及以上,或担任省级重点技术平台(信息技术类)正职;

(6)主持过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一级项目(项目分类见附件)和一级产品开发(产品分类见附件)合计2项以上;

(7)主持过2项以上国家级网络安保项目,并荣获省级一等功荣誉。

(五)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掌握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最新进展与应用成果,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对所从事的本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创见,充分了解本省经济相关领域对信息科技的需求,对信息科技成果在相关领域转化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在省内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

(三)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的制订,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四)具备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前景分析能力。

(五)具备指导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相关经历。

第九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子任务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2项以上;

(二)主持过1项以上一级项目或2项以上二级项目;

(三)主持开发过1个以上一级产品或2个以上二级产品;

(四)具有担任5年以上大型以上企业(企业等级见附件)的技术副总及以上职务工作经历;

(五)担任省级以上技术平台副职及以上;

(六)主持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开发、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工作并取得突破性成果;

(七)主持或为主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行业规划的制定工作;

(八)主持或为主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级网络安保项目。

第十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三)之一,或条件(四)至(十三)中的3条以上:

(一)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所有获奖人员);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国家级行业规划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规划2项以上;

(三)主持或者作为子任务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2项以上;

(四)获得省(部)级(国家级行业)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市(厅)级(省级行业)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者市(厅)级(省级行业)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前3);

(五)为主承担过国家级网络安保项目,荣获省级机关单位颁发的一等功以上荣誉;

(六)取得较显著成效投产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位)以上;

(七)取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排名第1位)以上;

(八)为主起草国际标准1项(主要起草人)以上,或者国家标准1项(主要起草人)以上,或者行业、地方标准2项(主导单位第一起草人)以上;

(九)为主起草有实际应用的省级以上团体标准3项以上(主要起草人);

(十)主持完成1项一级项目或2项二级项目,并取得成果;

(十一)主持完成1个一级产品或2个二级产品,并取得成果;

(十二)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以上,或在A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

(十三)在B类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并在C类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2篇(排名前3)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符合第六条(二)~(六)条件的评审对象,均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为评审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或近5年所取得,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信息技术专业分软件技术、电子技术、信息安全和系统集成四个子专业,分别主要包含岗位如下:

软件技术:软件需求工程、软件设计、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系统分析、架构设计、算法设计、数据分析、软件项目管理,以及集成电路设计等。

电子技术:电子工程、电气工程、设备工程、硬件工程、结构工程、工艺工程、质量检测、通信工程、电子电气项目管理,以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和测试等。

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威胁情报、舆情管控、代码审计、渗透测试、安全研究分析、安全项目管理,安全产品设计、开发、测试、维护,以及安全工程实施和服务等。

系统集成:系统架构设计、网络规划设计、系统实施、运行维护、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监理、仿真应用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取得成果”是指发表论文、取得专利、取得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登记等成果证明,以证书文件为准。

(四)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

(五)“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为主”是指项目排名前三位或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六)标准中的“主导单位”为标准前言中的第一起草单位,如标准前言未列出起草单位的,应由标准管理部门或标准前言中的发布单位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修订标准”的证明,标准中的“主要起草人”为标准前言中或标准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中起草人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取前五位),如未列出起草人的,由标准“主导单位”根据标准制定实际参与程度提供本单位三位起草人名单。

(七)“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八)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九)“年”均为周年。

第十四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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