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现将《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石油和化学工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含化工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建有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石油和化学工业占有较大比重、区域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块。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集约集聚,循环高效。园区按照产业链布局或专业特色,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安全环保,绿色发展。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第七条配套完善,设施共享。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 评价认定条件

第八条园区评价认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园区须为2018年6月27日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批准的有关规划中明确的专业化工园区或设有化工板块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小微园区或化工集聚区。

(二)园区化工规划工业用地1000亩以上。

(三)截至上年底,园区内已投产规模以上化工企业3家以上或园区化工总产值30亿元以上。

(四)园区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五)园区已编制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重点,产业规划经过专家论证。

(六)园区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需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节能评估及审查工作。

(七)园区边界满足外部防护距离要求。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大气环境防护等有关要求。园区或园区内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现封闭式管理。园区公共配套设施满足规划建设要求。

(八)园区设有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化工园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力量,并能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园区环境质量达标,危险废物处置安全有效。

(九)园区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园区内企业均建立健全的安全、环保和应急管理制度。

(十)园区需提升绿色发展、数字化发展和亩均效益水平。

第九条根据上述内容,制定《浙江省化工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园区规划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数字化发展、亩均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满足《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基本要求”,且总评分在60分及以上园区为合格园区,总评分在50分及以上并低于60分,为培育园区。

第四章 评价认定程序

第十条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经信、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价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基本情况;

(二)园区建设批复文件和有关规划,包括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所在市、县(市、区)化工行业安全规划等;

(三)园区规划用地的批准文件;

(四)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园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文件;

(五)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六)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经信局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审核工作组,对园区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审核,按照《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初审后将合格园区名单及相关材料以经信、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三部门联合行文报省经信厅,同时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二条省经信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抽取部分园区进行现场核查。经综合评定后,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并分别在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政府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园区管理

第十三条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园区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园区的规范提升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园区的监管和整治提升工作。

第十四条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价认定一次。在认定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期间,从严控制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整改完成后,按照本办法予以重新评价认定。对列入培育的园区,培育期限为两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申请评价认定,认定不合格的取消培育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 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政策发布时间 2020年8月4日
发布方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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