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各食盐定点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食盐储备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我省食盐安全稳定供应,经认真研究,对《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规范政府食盐储备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保全省食盐安全稳定供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或其他因素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委托承储企业储备保障供应的食盐政府储备。

第三条食盐储备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二)保障质量,确保安全;

(三)合理布局,保障供应;

(四)政府储备,财政支持。

第四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以公平公正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制定政府食盐储备方案并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厅负责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筹措、拨付,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辖区内食盐储备库(点)储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储备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承储企业与经济和信息化厅签订政府食盐储备承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省级食盐定点生产或省级食盐定点批发资质;

(二)具备保障全省范围内政府食盐储备的仓储设施设备和能力;

(三)仓储条件达到《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870)A级或A级以上标准;仓储点位交通便利,在短时间能够到达相关区域;

(四)食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质量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

(五)管理规范,诚信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未发生过食盐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承储企业是政府食盐储备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储备计划,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未经批准不得调整、更改、拖延储备计划,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食盐和变更储备库(点);

(二)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政府食盐储备的卫生、防火、防盗、防潮、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储备库(点)现场管理和检查,确保储备食盐数量、质量达标和储存安全;

(三)政府食盐储备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与其他库存商品分区存放。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和盘点制度,挂牌标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承储企业采用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管理模式,自主安排每年对储备食盐至少轮换两次。轮换出的食盐应在30日内补足库存;

(五)承储企业按季度将承储情况向经济和信息化厅书面报告,不得虚报食盐储备的数量。

第八条政府食盐储备的动用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动用政府食盐储备:

(一)全省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九条动用政府食盐储备时,承储企业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的指令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食盐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与接收单位衔接,办理食盐签收和货款结算等有关事宜。

承储企业应按照食盐存储成本价格供应,有关价格损溢,按会计核算制度处理。政府食盐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要及时补齐储备数量。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条省级财政负担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补贴费用,主要包括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釆用包干使用方式核定。

政府食盐储备实行有偿调用,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十一条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储备规模、规格和补贴资金标准进行审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原则上一定三年不变。

第十二条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承储企业的政府食盐储备量、储备质量合格率、储备轮换率、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进行考核。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承储企业每年开展绩效自评,适时会同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专人专账管理,严禁挪用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不得将政府食盐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对承储企业落实食盐储备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开展储备补贴资金审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政府食盐储备库(点)储备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安排全省政府食盐储备现场检查、抽查。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要落实承储责任,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存在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延误食盐应急调用等情形,或在实施食盐储备计划过程中无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拒绝限期改正等,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商财政厅取消其政府食盐承储资格,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在实施食盐储备过程中国家机关和承储企业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来源 《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政策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7日
发布方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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