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网信办、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办法》提出,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应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全过程,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原则,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办法》指出,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会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
《办法》鼓励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体系相关认证。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相关单位建立专业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服务。
《办法》明确,科技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加强应急伦理审查的协调指导。各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方依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