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办法 明确复核与退出情形

各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

各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7日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经省工信厅认定,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聚焦构建“4567”现代产业体系,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四条省工信厅负责统筹协调集群培育认定工作,制定认定标准,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开展培育、认定、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培育工作,协助省工信厅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集群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黑龙江省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省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15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6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60%。

(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6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三)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四)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5%,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5个。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0%,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六)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能源消费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七)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国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八)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制定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要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要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第六条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集群认定坚持申报自愿、公开透明、以评促建、持续提升、跟踪监测、动态调整的原则,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国家级集群,需先被认定为省级集群。

第九条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抽查,并将符合第五条认定标准的推荐至省工信厅。

第十条省工信厅组织对市(地)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按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省工信厅提出复核申请,由省工信厅统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二条省级集群如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省工信厅备案。

第十三条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群发展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测,每年3月10日前向省工信厅报送集群培育工作情况和省级集群发展情况。省工信厅对集群培育发展情况开展监测监督。

第十四条省工信厅对主导产业优势突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协同创新能力强、数字化转型成效显著、绿色化升级效果明显、开放治理机制完善的集群予以重点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发展情况,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来源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发布时间 2023年7月7日
发布方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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