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手续
各市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包括汽车玻璃)。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二、严格做好有效产能核实
各市要做好辖区内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生产线有效产能的核实工作,于每年3月10日前公告本辖区截止上年底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窑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并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加强产能置换政策指导
各市要加强对水泥平板玻璃企业的政策指导,对于不扩大产能的技改搬迁项目,因地方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或城市规划等要求退城入园等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生产装置迁建项目,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以及光伏压延玻璃项目等四类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各市要认真指导企业了解政策变化,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在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前对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最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核实新生产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检查结果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