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引导电力合理生产和消费,鼓励用户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2003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鼓励各省份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推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提出,鼓励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通过协商,分时段约定电量电价,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

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电力交易市场前已实施峰谷分时电价。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力需求总量不断增加,负荷峰谷差逐年加大,电力系统调峰难度不断增大。同时,随着风电等新能源迅猛发展,预计未来低谷时段将出现消纳问题。很有必要通过实施峰谷分时电价进行一定的缓解。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三、起草过程

2020年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广西峰谷分时电价前期研究,提出测算方案建议进行论证,并调研了解各省份经验做法,召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发供用电企业代表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组织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2021年1月,提出《方案》(征求意见稿),开展第一轮征求意见。经修改后,2月第二次征求各市、自治区和国家有关单位意见,同时通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并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4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方案》。4月13日,将《方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4月30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方案》。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广西供电区域内除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用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执行本方案。适时扩大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已享受广西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特殊电价政策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等低谷时段用电优惠政策的用户,不叠加执行。趸售(网间)电量不执行本方案。

(二)峰谷时段设置。

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高峰时段为9:00-12:00、18:00-23:00,平段为7:00-9:00、12:00-18:00,低谷时段为00:00-7:00、23:00-24:00。

(三)峰谷分时电价的确定。

1.电度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峰谷浮动价格,峰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上上浮21%,低谷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上下浮21%。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实行峰谷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未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量的电度电价计算公式。基础电价:同期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所列电度电价,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为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的基础电价。平段电价=基础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21%)+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低谷电价=基础电价×(1-21%)+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鼓励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具有峰谷特性的电能量交易合同,分时段约定电量电价。

(四)其他事项。

1.电网企业和用户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具备峰谷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应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电网企业应提前告知,做好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执行平段电价。峰谷分时计量装置安装和计费系统调整由电网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

2.《方案》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由于用户原因没有改装峰谷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每年组织评估电网企业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盈亏情况,视情况对下一年度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上下浮动比例进行校核。《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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