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先进制造业大省建设和实现赶超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引进省外或省内跨设区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并有正式备案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包括: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会、协会或社会服务组织(不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第三条奖励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鼓励类)、福建省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

(二)引进项目应为2018年及以后签约的项目;

(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新引进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亿元及以上);

(四)引进项目已落地开工,且纳入全省经信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五)同一个引进项目只认定一个奖励对象。

第四条引进项目按照首期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分档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奖励10万元;10亿元(含10亿)至20亿元(不含20亿元),奖励20万元;20亿元(含20亿元)至30亿元(不含30亿元),奖励30万元;30亿(含30亿元)至40亿元(不含40亿),奖励40万元;40亿(含40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奖励50万元;50亿(含50亿元)以上,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原则上以引进项目首次核准或备案的一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且项目投资纳入统计部门统计。

第六条符合奖励对象及条件的引资人,凭项目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和引资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报项目所在地民企对接牵头部门审核并填写《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经项目所在地民企对接牵头部门审查后,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企对接牵头部门审核。

第七条奖励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人分别于引进项目正式开工后向项目所在地民企对接部门申报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签约文本(复印件需县级及以上民企对接牵头部门盖章确认);

3.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需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4.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企对接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工现场查勘书面报告、照片等材料;

5.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统计部门提供的纳入固定资产统计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申请资料由项目所在地民企对接牵头部门审查后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企对接牵头部门审核。

(三)公示。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企对接牵头部门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人和奖励金额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省经信委。

(四)下达奖励资金。省经信委根据各地上报的汇总材料编制奖励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批将奖励资金下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下达给招商引资人。

第八条全省民企项目招商引资第三方奖励所需资金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的地方招商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来源 福建省民企产业项目第三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方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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