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福建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电能具有清洁、安全等优势,实施电能替代对于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促进能源清洁化发展意义重大,是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十二五”期间,我省坚持绿色发展,积极实施能源消费电能替代,完成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电代柴等电能替代电量78.6亿千瓦时,扩大了电力消费,有力减少了大气污染。

经初步统计,我省目前在役燃煤锅炉约3557台,其中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占88%以上;制茶、烤烟燃柴、港口停泊燃油等情况仍较普遍。这种能源供给方式不仅效率偏低、安全隐患高,而且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继续稳步推进电能替代,有利于构建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提升我省电气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促进能源消费革命,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从能源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考虑,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积极引导省内工商业、企事业单位实施电能替代,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促进清洁电能消费增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环境和提升效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统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合理规划电能替代,引导电能替代健康发展。

2.坚持分类推进。分区域、分行业科学制定电能替代实施计划,明确电能替代实施方向和路径,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扩大电能替代领域。

3.坚持市场运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多方共赢的市场化项目运作模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电能替代技术、业态和运营等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总体目标

至2020年,促进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约29%。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油)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油)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油)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除工艺需求外,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燃油炉窑;电制茶、电烤烟全省覆盖率达90%以上;全省沿海港口港作船舶、公务船舶使用岸电覆盖率达90%,集装箱、客滚和油轮专业化码头向船舶供应岸电覆盖率达50%;建成充电站约400座、充电桩约12万个;厨房电气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三、主要工作

(一)拓展交通领域电能替代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建设;在机场航空港站推广应用桥载设备技术;在沿海、沿江港口码头,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

(二)推广建筑领域电能替代

在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中推广应用热泵、电蓄能空调、分散电取暖、蓄热电锅炉。

(三)创新农业领域电能替代

结合地域农作物特点,因地制宜地推广电制茶、电烤烟、电烘谷、电烤笋等技术应用。

(四)积极推进燃煤锅炉(窑炉)电能替代

鼓励在化工、冶金、制革、陶瓷等电锅炉(电窑炉)能满足工艺要求的行业开展电锅炉(电窑炉)替代燃煤锅炉(窑炉)。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的服装纺织、木材加工、水产养殖与加工等行业,试点蓄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

(五)开展“共享电气化”主题活动

持续提高城乡居民电气化水平,推广实施电气化小区;大力推进厨房电气化水平,在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尚未全面实现电气化的公共食堂,推行餐饮电气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用电支持

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通过适当扩大峰谷电价价差、合理设定低谷时段等方式,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

(二)推进市场建设

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将因电能替代引起的合理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相应配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计入输配电准许成本。优先支持电能替代用户与各类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增加用户选择权。

(三)加强资金引导

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予以支持。

(四)落实电网建设

对于电能替代项目,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红线外供配电设施,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绿色通道”,提前做好电网规划调整、及时布点布线,按照客户接电时限需求做好配套电网工程建设。

(五)加大宣传力度

对电能替代示范项目进行广泛宣传,普及电能替代常识,推广电能替代新技术,改变能源消费习惯,倡导绿色能源理念。

(六)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各级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推动电能替代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协作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重点项目落到实处。经信部门要主动加强电能替代工作的总体协调,督促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实施电能替代。发改部门负责做好电能替代项目的规划、核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电能替代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衔接,加强对企业燃煤燃油锅炉(窑炉)烟气治理设施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负责研究落实电能替代项目电价政策。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领域电能替代行业指导及推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新能源公交车、非渔业港口码头船舶岸电和电驱动货物装卸技术的行业指导及推广。质监部门负责对属于特种设备范围内的燃煤(油、柴)锅炉改造的安全监督,指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做好燃煤(油、柴)锅炉改造的监督检验。电力机构负责做好电能替代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及相关区域的电网建设配套和供电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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