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快推进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推动产业规模倍增、加快产品创新应用、培育壮大优质企业

福建省加快推进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推动产业规模倍增、加快产品创新应用、培育壮大优质企业

为做好疫情防控医疗物资保障工作,聚焦当前处置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保障需求,迅速补齐短板、扩大优势、壮大规模,提升我省应急医疗物资保供能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产业规模倍增

(一)支持企业改造扩产

鼓励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扩大产能、增加品种。省技改项目设备投资奖补、融资支持等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其中,设备投资补助最高比例由5%提高到10%,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列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快项目对接引进

对新引进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用抗体、新冠核酸检测试剂用酶、NC膜、鼻拭子、胍盐等应急医疗物资产业链配套生产企业,当地工信部门按照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补助资金可从省级下达的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引进重点优势品种、高端人才团队或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落户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

(三)支持企业上规纳统

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规下转规上的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市配套出台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二、加快产品创新应用

(一)支持产品创新开发

组织实施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品应急攻关,对符合省级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条件的,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提高产品创新开发能力,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科技厅)

(二)支持新产品产业化应用

支持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新冠核酸检测试剂、鼻拭子、咽拭子、医用外科手套等应急医疗物资产品加快产业化,对上述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取得注册证书并实现产业化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应急医疗物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技术攻关及推广应用,对经认定属于国内、省内首台(套)的,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药监局、财政厅)

(三)推动科技成果对接转化

支持企业购买转化高校、科研院所或国家级创新平台科技成果,对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发挥中国·海峡创新项目成果交易会等载体作用,建立产学研用常年对接机制,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尽快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加速推进以消杀机为代表的冷链物流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与推广应用,强化对重要场所、重要环节和重点人群的防疫力度,培育壮大消杀产品特色产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

三、培育壮大优质企业

(一)培优扶强龙头企业

培育壮大省级应急医疗物资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加快策划实施增资扩产项目,积极做大总量。鼓励企业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开展兼并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前期费用和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支持企业壮大规模,对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的,当地工信部门可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100万元奖励,补助和奖励资金可从省级下达的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二)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降低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列入省“专精特新”企业库的门槛,年营业收入条件由5000万元降低到2000万元,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精特新”企业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三)促进企业上市发展

推动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优化股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成股份制改造。完善企业上市培育、储备和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等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实现IPO、再融资、并购重组,依托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提升品牌影响力,加速做优做强,对首发上市的企业,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工信厅,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相关措施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相关措施与本省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有关单位: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人社厅、商务厅、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来源 福建省加快推进疫情防控应急医疗物资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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