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升服务水平,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省工信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各设区市(含平潭)工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工信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推荐申报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四条示范基地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附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7年5月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闽经信中小〔2017〕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2.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
来源 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方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