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明确申报推荐与撤销程序

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改)

第一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一条省工信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二条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拟推荐基地失信、涉黑涉恶等情况进行排查,对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提出拟推荐名单并附被推荐基地申报材料,正式行文推荐上报省工信厅,同时将推荐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可向所属设区市工信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附件2);

(二)基地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等,相关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符),以及体现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比例的材料。或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需体现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比例的相关内容)。

(四)开展服务活动的相关材料(根据基地需具备不少于四项服务功能的要求,按照功能类别逐项提供具备的服务功能和每年开展的服务活动情况材料)。

(五)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

(六)基地典型服务案例(重点提供基地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成功案例和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有力支撑的典型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七)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放宽条件申报材料。

第四条省工信厅按规定程序对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推荐上报的基地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公布名单,授予“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相关设区市工信部门进行调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示范基地。

第五条对经公布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省工信厅颁发牌匾,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二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六条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总结报送所属设区市工信部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所属各示范基地上一年度总体运营情况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送省工信厅。

第九条建立年度测评制度。省工信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设区市工信部门组织专家每年对示范基地运营管理、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资格:

(一)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示范基地资格的;

(二)年度测评不合格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服务情况和工作总结,或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经督促后拒不整改的;

(四)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基地条件和要求的;

(五)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的。

第十一条省工信厅拟撤销示范基地的,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陈述和申辩。

撤销的示范基地在省工信厅网站公布。

来源 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方 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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