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民爆物品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民爆物品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民用爆破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当前,我省民爆行业已基本完成了企业重组整合工作,新成立的公司已逐步建立起法人机制,但在生产经营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开展,确保奥运会期间民爆物品的安全生产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人企业与分支机构的管理问题

1、合同管理及购销

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是承担法人责任的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购销是法人经营行为,必须由法人单位承担;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必须从属于总公司的管理,不得对外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其民爆物品的购销行为是受法人企业委托并按照公安部门对民爆物品准购、准运的有关规定而从事的经济活动。各有关企业应严格按照民爆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核准的品种、数量购销和运输民爆物品,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销售备案。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我委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严厉处罚。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和法人安全生产责任,要监督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安全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监督管理,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罚违规行为。

二、民爆物品运输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具备与民爆物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能力。民用爆炸物品属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适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规定条件的,应凭国防科工委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我委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暂不具备运输条件的,应按照我委闽经贸机电[2007]47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同时必须加强监管。被委托运输单位不再具备危险化学运输物质或运输民爆物品的专用车辆不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科工爆[2001]156号)的,应严格按照委托运输协议的规定处置并承担协议方的相关安全责任。

三、安全隐患整改

各单位应重视安全评价单位及安全检查组对有关生产、储存设施等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和整改建议,并制订详细的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对已验收生产线的危险工(库)房的内外部安全距离、防护屏障、工艺与布置、建筑物结构等应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在2008年9月1日前整改完毕;对方案中涉及的建筑物、设备、工艺及技术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或咨询意见,并参照设计文件或咨询意见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资质单位对该生产线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并经我委组织验收后,方可将相关的生产储存设施正式投入使用。

四、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好监督指导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加大对安全隐患整改的查处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 关于规范民爆物品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发布时间 2008年4月11日
发布方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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