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核心内容

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在全国商务行政执法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上要求,商务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核心内容。

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在全国商务行政执法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议上要求,商务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全面把握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核心内容。

一、明确生猪屠宰的管理职责

明确管理职责是贯彻执行《条例》的前提。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更加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生猪屠宰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行业管理工作,我们理解,行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订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设置规划、定点管理、技术进步、分等定级、信息公开等行业管理政策,完善品质检验、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行业标准,检查地方贯彻《条例》的情况,组织专项整治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工商、质检、卫生、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执行;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由卫生、食药监部门执行;畜牧兽医和环境保护部门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制订设置规划、进行定点审查;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销售、加工、使用非定点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为此,《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仅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点审查,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完善设置规划,严格定点管理

设置规划是定点管理的重要基础。《条例》对设置规划的原则、程序和定点的标准、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制订设置规划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负责定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审查定点条件,在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同意后,发放证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严肃查处出借、转让以及借用、假冒定点证牌等违规行为,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定点资格。《条例》还明确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我们一定要严格掌握定点的标准和条件,防止定点企业过多过滥;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和边远、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屠宰场点,要有明确标准和严格界限,绝不能以此为借口冲击定点管理、集中检疫制度。

三、督促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品质检验制度

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是贯彻落实《条例》的根本保证。《条例》要求,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如实记录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建立和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屠宰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必须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不得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也不得屠宰注水或其他物质的生猪;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部里发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还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所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实施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是生猪屠宰定点管理的大敌。《条例》不仅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而且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提供场所和设施;不仅要对从事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还要追究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条例》首次将打击私屠滥宰的责任明确赋予了商务主管部门。

《条例》对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作了详细规定,我们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活动有关物品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条例》还要求我们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依法行使监管职责,严格执法资格、程序等相关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当罚则罚,当刑则刑,防止以罚代刑。同时,严禁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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