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厅印发《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2.申报流程。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核查,在符合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至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包括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福建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并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布。
二、监督管理
1.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工信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2.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集群于每年3月30日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省工信厅组织开展监督和考核。
3.对集群实施动态化管理。对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撤销称号。
三、宣传激励
1.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集群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加大引导,加强服务。
2.申报认定的集群所在县级政府应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其厦门子基金等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3.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4.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