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加强和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导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1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引导带动、择优高效的原则,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开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市场主体数量增长,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瓶颈。

第四条专项资金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上公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等,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结果公开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安排资金,实现全过程网上公开办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向和额度,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式;根据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的资金预算,按程序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审核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会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级部门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工作。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向、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式,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报送资金预算方案、资金安排建议及绩效目标;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六条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筹做好资金运行监管和绩效管理。

州(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工作。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管的直接责任。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专业化水平。主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延链补链强链、产业基础能力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建设项目等。

(二)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服务,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

(四)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五)经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第八条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或载体;开展示范试点的区域。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动态项目库,支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各州(市)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拟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州(市)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入库和调整申请,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具体行业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资金申请逐级上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统一审核后,商云南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支持对象。

第十三条云南省财政厅在收到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的资金安排计划正式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在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报送资金预算方案时即应一并报送绩效目标,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审定后,云南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时一并下达经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具体项目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情况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汇总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云南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健全完善项目验收机制,对建成后的资金项目每年组织验收评估。州(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的项目验收评估,验收评估情况上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汇总后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备案,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视情况对上报的验收结果进行抽查,会同云南省财政厅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恶意串通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4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确定是否延长实施期限或取消政策。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来源 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3日
发布方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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