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含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下同)负责本处室产生的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工作。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9〕7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我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按照本规定,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省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窗口、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政务新媒体等进行行政执法公示。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含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下同)负责本处室产生的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工作。

厅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在我厅网站、政务新媒体的发布。行政执法承办处室负责公示信息在自行管理平台的发布。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强化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执法事项有关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事项名称、类型、依据、承办机构、职责、权限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执法区域等信息;

(三)随机抽查事项有关信息,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信息;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包括办理程序、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信息;

(五)服务指南信息,包括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办理时间、申请条件、窗口办事人员、监督投诉渠道、救济权利等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政策法规处负责前款相关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的统一编制。

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前款服务指南的统一编制。

公示信息要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类型和环节,主动公示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在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政务服务网上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加强事后公布。

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主动将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随机抽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审批程序,未履行信息发布审批程序不得发布。

第九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一)项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承办处室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处室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书面反馈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政府和工信部。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情况纳入我厅法治机关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力的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第十三条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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