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工信部政法〔202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3月2日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 (2021-2025 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国家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黄河、长江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 1) 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为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

(三)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

第九条 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总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 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 (附件 3),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国家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国家工业遗产标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

第十三条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四条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并将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

鼓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补和表彰。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先推荐先进单位参与工业文化建设相关试点示范项目。

第十五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加强数字化管理,做好国家版本库资源对接工作,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国家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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