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整合现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没有合理设立审批依据、经绩效评价发现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或在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中发现明显违规问题的专项转移支付,坚决予以撤销。结合税费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有关领域的经费。对于设立期限已满,原定政策目标和任务已完成的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执行到期收回的规定。对零星分散、设立目标接近、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严格控制省级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数量,按照“一个部门一个专项,没有专项的不新增专项”的原则,至2016年将省级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资金压减至60项以内。对确需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二、严控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除国家明确要求设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外,原则上省级不再新增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确需新设立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须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报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新设专项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实施计划、分年度资金安排、设立期限、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并相应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实行“一年一定”,不再固化安排,到期后仍需要继续安排的,应经过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后再按程序报批。
三、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
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转移支付,坚决予以取消。对因价格改革、宏观调控等而配套出台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应明确执行期限,到期取消。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对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防止出现补助机制模糊、难以落实或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
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应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不得变相增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程序、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要求、信息公开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的,应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补助对象应按照政策目标设定,并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个人、企业等分类,便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五、逐步取消市县资金配套要求
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除按规定属于省与市县共担事权外,省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再要求市县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省与市县共担事权的支出责任,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分担支出责任的标准或比例。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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