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制造强国、网络强国等国家战略的纵深推进,下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无线电频谱资源被迅速、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方方面面。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使得空间无线电波发射更加频繁,空间电磁环境日趋复杂;加之当前社会公众对“合法用频、依法设台”的法律意识还较为淡薄,无线电业务受扰的原因和类型呈现出多样化态势。
鉴于此,2016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专门规定: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此外,从2017年开始,国家工信部先后印发了《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和《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两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对干扰查处工作进行了规范。国家新《条例》和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划定了国家和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干扰受理的职责和查处的任务,提出了无线电干扰分级响应和查处时限要求,规范和细化了干扰投诉受理、排查、处置等工作流程,强调了无线电干扰信号监测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为受理、响应和查处无线电干扰提供了基本遵循。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无线电业务干扰投诉工作,有效保护无线电用频设台的合法权益,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出台相关制度,具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二、目标任务
《云南省无线电业务受扰投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机制,促进省与州(市)、执法与监测的有机融合,有力提升无线电干扰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各类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更有利于维护全省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十六条。第一条和第十六条分别为《办法》的总则和附则,说明了建立无线电业务受扰投诉制度的目的、依据和生效时间。其余条款共十四条,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
(一)第一部分:涉及责任分工
在《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明确了省和州、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必须严格贯彻国家和省内各项无线电管理法规,主动建立并公开投诉渠道,接受用频单位或个人的投诉。同时,明确干扰查处以“属地优先查找、省级指导配合”的方式进行。
(二)第二部分:涉及投诉过程
在《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投诉的主体、条件、方式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设台用频行为,《办法》中明确提出了投诉主体所属台(站)的合法性以及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电磁兼容意见的必要性。同时,在《办法》要求投诉主体需采取自查的方式,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三)第三部分:涉及查处过程
在《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查处干扰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方式、原则,增强了各单位在干扰查处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并在干扰查处结束后,进行相应的统计分析,有利于执法机关事前采取措施,主动消除可能产生的干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涉及范围
在本省辖区内的合法设台用频单位/个人可依据本办法进行干扰投诉,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和组织开展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过程中适用本办法。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五、执行标准
六、注意事项
下列情况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无线电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二)按照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必须具备但不能提供无线电台执照的或未在无线电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电台执照失效的;
(四)没有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五)涉及电磁辐射影响环境的;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
七、关键词诠释
无线电干扰是指无线电通信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电磁能量通过直接耦合或间接耦合方式进入接收系统或信道,导致有用接收信号质量下降、信息产生误差或丢失,甚至阻断通信的现象。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固定、移动、广播、航空、气象、空间、射电天文、业余等无线电业务所需的发射设备、接收设备或其组合(包括附属设备)。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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