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2、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三条: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3、2023年1月10日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九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4、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国家鼓励互联网政务应用支持用户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5、2022年11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互联网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对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个人和组织及相关从业人员,采取限制从事互联网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依法通报相关部门公开曝光。国家建设网络身份认证服务基础设施,为国家机关和社会提供网络身份认证服务。 [1-2]
6、2024年9月30日发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用户自愿原则进行推广应用。鼓励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支持用户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
7、2025年3月13日发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个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渠道实施,减少人脸信息收集、存储,保护人脸信息安全。
8、2025年5月23日发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及网号、网证的概念、申领方式;二是明确了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效力、应用场景;三是强调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四是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作出特殊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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