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企业函〔202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遴选发展水平居于细分领域全国前列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荐至我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各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联系人: 王潇耿 010-68205317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3月6日
附件1
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盖章) 联系人和手机:
| 序号 | 集群名称 | 集群运营管理机构 | 所在省、市、县(区) | 主导产业 | 集群成立时间 | 集群简介(300字以内) |
| (集群主导产业链条描述,行业地位,荣誉称号等。2022年,集群总产值,中小企业数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制造业单项冠军数量。近三年集群中小企业主持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数量,中小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等。) | ||||||
附件2(部分)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集群名称:
(XX(省、市)XX(县、区)XX产业))
所属地区: 省(区、市) 市(区) 县(市、区)
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盖章):
集群运营管理机构:
申报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
填报说明
- 集群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并提供必要的数据清单及佐证材料。填报数据将依权限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共享,仅供审核验证和查阅用。
- 各必填栏目不得空缺,无相关情况时应填写“无”;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
- 集群运营管理机构是指对产业集群集中运营管理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园区运营企业或公共服务机构等法人主体,基础建设单位不可作为集群运营管理机构。
- 佐证材料包括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或申报主体自我声明。
- 财务数据应以企业该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 未注明填报年度的,请填写截止到2022年底的数据。
- 主导产品按获得的产品收入占比或重要程度从高到低填写。
- 集群内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数是指集群内所有中小企业从业人员期末数之和。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为上年度末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末数据为定量依据。
- 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 未来三年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中的发展目标依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编制,要可考核,突出培育重点,分阶段合理制定年度目标。
- 为确保文件信息的正确采集,填表时不得改变表格样式,其中一至七部分不得串页。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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