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财税金融政策摘录之三

应对疫情财税金融政策摘录之三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年1月31日)

2.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省级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的有关规定,支持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摘自《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2020年2月13日)

3.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摘自《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2020年2月4日)

4.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年1月31日)

5.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特别是享受过财政支持的创业基地,在疫情期间对入驻企业减免租金。

——摘自省工信厅《关于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有关创业工作的通知》(〔2020〕38号,2020年2月9日)

6.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年1月31日)

7. 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年1月31日)

8.延长债券额度有效期。已核准或注册的债券额度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年1月31日)

9.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相关规定或者约定进行非定期信息披露的,可延期披露。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年1月31日)

10.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照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应提前发布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财务数据、主要监管指标情况等信息。资本补充债券、绿色以及双创金融债券等债券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的相关信息、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按照规定应披露的受托机构报告,若受疫情影响难以及时披露的,也应提前发布延期公告并说明预计可披露时间。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年1月31日)

1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未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等)、未申报税种、未办结违章案件等情况的,并在起征点以上的开业纳税人,不需要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采取批量后台处理的方式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简化停业登记流程的通告》(2020年第2号,2020年2月5日)

1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请纳税(缴费)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2020年1月31日)

13.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通告》(2020年第3号,2020年2月6日)

14.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金助民企小微”等活动,引导全省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线上形式,持续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对接,着力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黑龙江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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