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形成京津冀晋一体化信用监管机制,实现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京津冀晋区域共享互认,近日,京津冀晋四地联合印发了全国首部跨地区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标准,即《京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规定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内容、等级标准、评价结果共享。其中,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等,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通过“+”“-”进行微调,设定A、A-、B+、B、B-、C+、C、C-、D,9级。
在《标准》印发前,京津冀晋四地出台的无论是企业公共信用评价还是行业信用评价,均仅适用于本地区。为进一步推进京津冀晋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一体化信用监管机制,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指导下,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天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制定了此《标准》。
据了解,截至目前,北京市已将169万家企业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照四等九级)推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支撑各部门以此为基础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北京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已归集18个部门46类主体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31万、职业人群17万。
下一步,京津冀晋四地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将在京津冀晋公共信用平台间共享,推进在各行业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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