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规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第二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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