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智化转型网szhzxw.cn 各地政策 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监督管理

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监督管理

第一条 省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省工信厅。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二条 省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省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省工信厅根据需要将省级绿色工厂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五)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六)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省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四条 被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第五条 省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省工信厅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布。

第六条 评价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省工信厅对其评价报告和结果审查不予通过,公开通报,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 省工信厅从省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并依据海南省相关政策,对绿色工厂企业给予相关支持。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省工信厅将省级绿色工厂推荐给相关金融机构,争取相关绿色金融产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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