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于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省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无线电管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事业发展、推动我省无线电管理法制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无线电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已实施20年的《省条例》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别是2016年《国家条例》做了全面修订后,《省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且与我省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对其修改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省条例》已不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2016年,《国家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减少了无线电许可范围和审批种类,放宽了许可时限。《省条例》的许可范围和审批种类以及许可有效期等,都与之不一致。因此需尽快对《省条例》修改立法,与上位法做好衔接,落实简政放权。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二是《省条例》授权不足,导致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难以落实。《省条例》授权派出机构的执法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范围小于《国家条例》规定。《国家条例》全面提高了行政处罚幅度,其超过《省条例》规定的幅度部分,《国家条例》并未对派出机构进行授权,仅规定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处罚。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对上述的违法行为,造成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无法继续适用《省条例》,又没有直接依据可适用《国家条例》的情况。为此,需要尽快通过修改立法与上位法的罚则进行相应衔接,明确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授权范围。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三是权力下放,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的必然要求。根据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六个一律”的原则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省条例》实施以来,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逐步形成了属地化管理的体制,取得了良好成效,各派出机构积累了丰富的无线电管理经验。随着无线电事业的发展,利用无线电需求增加势头加大,台站数量逐年增长,行政审批及事中事后的监管任务日益严峻。若不进行授权,按照规定,行政审批及处罚均需集中到省级实施,既不利于简政便民,同时影响无线电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可能导致因查处不及时、造成证据灭失、违法行为人逃脱等不良后果。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这些情况,使得《省条例》修改立法工作非常迫切。为此,福建省经信委于2017年4月启动了《省条例》修改立法工作。由于《国家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几乎是重新立法),《省条例》需要修改的面比较大、内容比较多,如以修订的形式修改,仅立法程序需要的时间,就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内完成。为了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执法授权等急需解决的问题,在省人大财经工委、法工委和省法制办等立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通过“简政放权”的立法绿色通道,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立法。经过上述部门的多次调研协调、意见征求和专家论证,以及对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条例修正案》,成为《国家条例》修订施行后第一部完成修改立法的地方性无线电管理法规。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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