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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理理念方面,欧盟的人工智能治理模式坚持伦理优先,主张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与创新的同时,防范人工智能风险,确保公民基本权利和安全。2018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人工智能协调计划》,明确提出将欧盟建设成为开发和部署前沿性、合伦理性及安全性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领导者目标,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伦理优先的治理方法。2019年4月,欧盟委员会出台《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确定了人工智能治理的尊重人类尊严、防止伤害、公平和可解释性四项伦理原则,并提出了实现这些原则的七项要求,即应有能动性和监督能力、安全性、隐私数据管理、透明度、包容性、社会福祉和问责机制。2023年6月,欧洲议会通过《人工智能法案》,主张人工智能应当符合人类伦理,不应背离人类基本道德和价值观。
在治理架构方面,欧盟采取自上而下的垂直治理架构。欧盟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基础,形成了从欧盟到成员国再到企业层面的垂直治理体系。具体而言,在欧盟层面,设立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和欧洲数据保护专员公署,负责数据治理和协调,确保《条例》在成员国中得到一致执行。在国家层面,每个成员国在域内设立专门的数据治理机构,如丹麦的数据监察局和法国的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负责监督《条例》在本国的实施情况,并对相关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在企业层面,企业、公共机构等设立数据保护官,负责监督机构内部对《条例》义务的履行情况,并与数据治理机构进行合作。
在治理强度方面,欧盟治理模式较为严格,对企业的数据保护和隐私要求较高,企业拥有的容错空间较少。为了科学且系统地规制人工智能风险,欧盟提出了分类管理的方法,并设立了监管沙盒、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数据库,以平衡风险规制与激励发展的诉求。此外,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为人工智能系统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设定了一系列义务,主要包括:识别和减少对健康、安全、权利、环境、民主和法治的可预见风险;仅使用受适当数据治理措施约束的数据集;设计、开发基础模型以实现适当性能;利用公布后的标准设计、开发基础模型,减少资源浪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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