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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特别监管是指针对跨境电商这一新型贸易形态所实施的一系列专门的监管措施和政策。这些措施和政策旨在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同时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确保国家安全。
监管背景:跨境电商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然而,由于其跨境性、虚拟性等特点,也给监管带来了诸多挑战。因此,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对跨境电商进行特别监管。
监管措施:
设置交易限值:监管部门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设置单次交易限值和个人年度交易限值。在限值以内进口的,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商品监管:对跨境电商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通关监管:监管部门建立全新通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与企业信息化系统数据交互,提升跨境电商零售商品通关效率。海关增加《申报清单》作为跨境电商专用单证,要求企业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海量小包裹通过自动分拣线实货检查,向企业自动反馈通关处理信息。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开发运用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和出口的统一版信息集成系统,依托海关多样化特种监管区域和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区域,实现有针对性的监管。如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模式,电商企业将整批商品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并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化账册管理。
监管要求:
企业合规:企业应区分跨境传统贸易监管要求和跨境电商零售监管要求,将监管要求融入商业模式中。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商品不允许上架销售,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能在商业流程中得到准确落实。
商品信息: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需要在商品包装上贴有中文标签,标签上必须包括商品的必要信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海关监管。
支付结算: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
监管目的:跨境电商特别监管的目的在于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同时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确保国家安全。通过实施一系列专门的监管措施和政策,可以有效解决跨境电商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
2023 年,跨境电商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整体增长势头强劲。根据海关总署的数据,2023 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到 2.38 万亿元,同比增长了 15.6%。其中,出口 1.83 万亿,增长 19.6%;进口 5483 亿元, 增长 3.9%。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既满足了国内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又助力我国产品通达全球,成为外贸发展的重要动能。跨境电商已成为中国企业出海的优选通道,而且国家层面也在大力推动跨境电商走出去,例如,2024 年 6 月 11 日,商务部等 9 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从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等 5 方面部署了 15 条措施,涵盖税收优惠、直播带货、海外仓建设、跨境人才培养多个领域。但跨境电商企业在参与跨境交易中因为自身性质的特殊性,行业特有的跨境性、网络性,特殊的贸易方式以及在相关部门专门的监管下,其面临着诸多风险以及挑战。以下我们就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剖析。
7.1 立法概述
我国《电子商务法》在 2019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至此,《电子商务法》与《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等相结合,共同构成了我国跨境电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自 2015 年 3 月首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设立以来,截止 2023年底,一共设立了 7 批跨境电商综试区,总共 165 个。除了跨境电商政策试点地域的持续扩大,我国政府也在推进跨境电商监管内容的扩大。截止目前,海关总署已经增列了 1210(保税电商)、9610(跨境电商B2C 进出口)、9710(跨境电商 B2B 出口)、9810(跨境电商 B2B 出口海外仓)等适用于跨境电商进出口的监管代码,规范跨境电商进出口,同时给予清关便利。
7.1.1 跨境电商进口
跨境电商进口共有两种模式:“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督方式代码“1210”)和“直购进口”(海关监督方式代码“9610”)。
| 监管方式代码 | B2C 直购进口(9610) | B2C 网购保税进口(1210) |
| 适用税种及税率 | 跨境电商综合税(对于限值以内的商品,关税为 0,消费税和增值税减按 70%征收) | |
| 适用商品 | 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 |
| 额度限制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 5000 元,年度交易限值为 26000 元。对于完税价格超过 5000 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 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 |
| 通关程序 | 货物海关电子账册备案;等待订单;海关订单申报(“三单”对)缴税放行 | 产品海关备案;货物海关电子账册备案;货物送达跨境电商试点口岸;到货抽检、检疫申报;货物入保税仓;等待订单;海关订单申报 (“ 三单”对碰);缴税放行。 |
7.1.2 跨境电商出口
跨境电商出口共有四种模式:“跨境电商 B2C 直接出口”(海关监督方式代码“9610”)、“跨境电商 B2C 保税出口”(海关监督方式代码“1210”)、“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 (海关监督方式代码“9710”)、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海关监督方式代码“9810”)。
| 监管方式代码 | B2C 直接出口(9610) | B2C 保税出口(1210) | B2B 直接出口(9710) | 出口海外仓(9810) |
| 适用范围 |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从境内只有出口 |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 |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出口 |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海外仓 |
| 通关监管要求 | 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理人、物流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口时,“清单核放、汇总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清单放、汇总统计”);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监管作业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建立符合海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配合海关查验,对零售出口产品其装载容器,包装物实施建议。 |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 | ||
7.2 合规挑战
7.2.1 “小额豁免”规则改革
“小额豁免”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的贸易政策,是对进口货品设定的价值限额,只要不超过指定的价值或重量则准予免除税收,免除正式报关手续与申报程序。不同国家豁免额度不一。例如,在美国“小额豁免”规则源自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 321 节的规定,允许零售价值低于 800 美元的货物进入美国时免征进口关税,并免受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的严格检查。欧盟依据《建立共同体关税减免制度》第 23条对于价值在 150 欧元以下的进口小包裹免于征收关税。然而,随着跨境小包裹急剧增加,全球多国开始收紧“小额豁免”政策。
(1) 美国
近年来,随着 Temu 和Shein 等中国平价跨国电商平台大举进入美国 市场,“小额豁免”成为其最青睐的运输方式之一。但从 2022 年开始, 美国会议员开始密集关注通过“小额豁免”进入美国的中国跨境产品。
2024 年 4 月 19 日,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批准了《结束中国滥用“小额豁免”规则法案》。该法案要求禁止对已受到关税制裁(如 301 条款、232 条款和 201 条款等)的商品享有“小额豁免”,进一步细化受 301 关税制裁的小额商品分类,同时建立了对违规行为的民事处罚:首次罚款 5000 美元,再犯罚款则加倍。
值得一提的是,该委员会在批准上述法案的同时,否决了一位议员提出的修正案,该修正案要求全面禁止所有中国商品的“小额豁免”。
(2) 欧盟
2023 年 5 月 17 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自 1968 年欧盟关税同盟成立以来最全面的海关改革提案。欧盟关税改革提案包含的一大要点就是计划取消了目前价值低于 150 欧元的商品免征关税的门槛,建立新的跨境电商简化关税制度,将跨境电商的进口关税按照 HS 税则的章节简化划分为 0%、5%、8%、12%和 17%五档。同时,规定“在线平台”是为确保在线销售到欧盟的商品会遵守所有海关义务的责任人,而不是个人消费者或者承运人。欧盟称,这一系列跨境电商的关税税制与合规责任的规定将帮助在线平台和海关更好地管理每年进入欧盟电子商务交易,消除欺诈。新的跨境电商制度预计每年将为海关带来 10 亿欧元的额外收入。
尽管去年欧盟已提议取消关税门槛,但面对低价进口商品的激增, 现在可能寻求加快实施这一举措,以应对廉价进口商品的激增。此外, 欧盟可能采取的另外一项措施是强制大型平台在线缴纳增值税,无论商品价值多少。自 2021 年起,寄往欧盟公司的包裹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免关税。
(3) 巴西
2024 年 6 月 27 日,巴西总统正式签署了低于 50 美元的跨境贸易购物实施进口关税征收的法令。新法案将对 50 美元内价值的进口跨境包裹征收 20%的进口关税。该新政将于 2024 年 8 月正式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对低于 50 美元的商品来说,不仅要缴纳 20%的进口关税,还要叠加各州标准的 17% 商品和服务流通税,使得实际税收负担预计攀升至约 44.5%,这对跨境卖家来说是个不小的压力。同时,对于超过 50 美元的进口商品,仍将沿用 60%的进口税率和 17%的各州标准流转税不变。
(4) 土耳其
2024 年 8 月 6 日,土耳其出台海外电商购物税收新规,降低免税额度并提高产品税率,旨在扶持本土商家,保护国内中小企业。根据新规, 对于从国外订购的商品,价格超过 30 欧元的部分将被征税。此前的免税额度为 150 欧元。
新规还规定,来自欧盟国家的商品税率将从18%提高到30%;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商品税率将从 30%提高到 60%。此外,如果商品属于特别消费税法列出的类别,将被征收 20%的额外固定税。据了解,新规将于 8 月中旬实施。
(5) 东南亚
在地理相邻、全球电商规模增长最快的东南亚,新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出台中,包括印尼、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新加坡停止对进口低价值货物(价值不超过400 新币)的消费税豁免政策。同时,消费税率也从7%增至8%,到2024 年进一步上调至 9%。也就是说,新加坡消费者通过跨境渠道购买商品, 无论价格是否高于 400 新元,都需要支付 9%的消费税。
2023 年 9 月,印尼贸易部发布了 2023 年贸易部长第 31 号条例。其中规定,跨境电商平台不得销售 100 美元(约合人民币 730 元)以下的 进口商品。一个月后,印尼宣布加强对儿童玩具、电子产品、鞋类、化 妆品、纺织品、传统药品、保健品、服装、箱包等商品的进口限制。随 后,印尼对于八项新增商品的最惠国关税正式生效,其中纺织品征收 5%-25%的关税、鞋类征收 5%-30%的关税、箱包征收 15%-20%的关税、化妆品为 10%-15%。新增商品中,进口自行车的关税为 25%-40%,其中电动自行车为 40%,手表的关税为 10%,化妆品为 10%-15%,钢铁为 0%-20%。
2024 年 1 月,马来西亚对低价值进口商品征收销售税。在线上销售的从国外进口到马来西亚的低价值商品(价值低于 500 林吉特,约合人民币 770 元)将要被加征 10%的低价商品税。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将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付、分发和运输货物、文件或包裹所产生的物流服务费用征收 6%的增值税。
2024 年 3 月 19 日,老挝国家主席签发法令,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将增值税税率从 7%恢复至 10%。增值税 10%税率适用于进口货物和国内供应的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等。
2024 年 6 月,泰国内阁会议通过了一项草案,将对价值低于 1500 泰铢的国外进口商品收取 7%的增值税。相关法案将在随后提交内阁审理并批准。
2024 年6 月17 日,越南财政部长胡德福向国会提交了《增值税法》修订提案,其中建议政府考虑对跨境电商小包裹采用 10%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越南现行法律规定,跨境电商小包裹免征增值税。
此外,澳大利亚早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对低于 1000 澳元的小包裹开始征收 10%的商品及服务税。新西兰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对低于 1000 新西兰元以下的小包裹开始征收 15%商品及服务税。
7.2.2 欧盟“数字双法”强化平台限制
2020 年 12 月 15 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 DMA)和《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以下简称“数字双法”)提案,两项提案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和 10 月 4 日获批,并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和 11月 16 日生效。欧盟“数字双法”出台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致力于促进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的繁荣与规范。但二者侧重点有所不同,《数字市场法》更侧重于反垄断和促进公平竞争,《数字服务法》更侧重于数字服务和数字内容治理。
2024 年 3 月 7 日,《数字市场法》正式落地生效。作为欧盟针对科技巨头颁布的反垄断举措之一,《数字市场法》将明确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遏制大型网络平台的恶性竞争行为,确保消费者有更多选择。未达到该法案的要求,苹果、谷歌、亚马逊、微软等 6 家被法案确认为“看门人”的企业在过去数月里纷纷宣布了合规计划。该法案还要求, 相关科技巨头旗下的应用程序能够与竞争对手“互操作”,这意味着,这些企业需要开放应用程序的接口,与其他应用程序进行交互和共享数据,让用户能够自行决定在设备上预装哪些应用。目前来看,受《数字市场法》影响最大的是苹果公司。在该法案的压力下,苹果公司被迫开放其封闭的生态系统,从 2024 年 3 月开始允许欧洲的用户从第三方下载应用,而不再局限于苹果自家的应用商店。
《数字服务法》自 2024 年 2 月 17 日起全面适用于欧盟所有在线中介服务提供者,旨在保护用户免受非法商品和内容的侵害。除雇员少于50 人且年营业额小于 1000 万欧元的小微企业外,只要是向位于欧盟境内或在欧盟有营业地的服务接收者提供中介服务,不论服务提供主体的注册地是否在欧盟境内,均需适用 DSA。而且,中介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越复杂、规模越大,其适用义务要求就越严格。自《数字服务法》于2023 年正式生效以来,全球已有 22 家科技公司被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或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 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简称“VLOPs”),包括亚马逊、Booking.com、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和德国的Zalando 等。VLOPs 的设定标准为占据欧盟总人口的 10%,即约 4500 万 人。被指定为 VLOPs,相关公司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满足 DSA 规定的义务, 需要定期评估、降低与其服务相关的系统性风险,如假冒商品、不安全 或非法产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上市和销售,并提交相关报告。
同时还需要遵守透明度要求,定期发布有关内容审核决策和风险管理的 透明度报告,以及系统风险和审计结果报告。如果违反 DSA 的相关要求, 相关平台可能面临最高可达全球营业额 6%的罚款。2024 年 2 月 19 日, 欧盟委员会对 Tiktok 启动正式调查,理由是欧盟委员会认为该平台在未成年人保护、广告透明度、研究人员数据访问、成瘾性设计和有害内 容风险管理等多方面具有违法 DSA 的行为,从而需要进行评估和审视。
2024 年 3 月 14 日,欧盟委员会对于阿里巴巴旗下全球速卖通启动正式调查,理由是欧盟委员会认为速卖通在其平台上存在销售假药、不合规食品或膳食补充剂等非法产品,以及没有履行降低风险,建立透明的内容审核和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存在对于未成年人定向投放广告等多项不符合 DSA 的行为,以及需要评估这些行为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2024 年 6 月 28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已正式要求 Shein 和 Temu 提交是否遵循 DSA 规定的信息。这些规定包括通知-行动机制(允许用户举报非法产品)、不得含有“阴暗模式”的界面设计、未成年人保护和推荐系 统的透明度等。两大平台须在 7 月 12 日前作出回复,欧盟委员会会根据回复情况决定下一步行动,而下一步行动可能包括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7.2.3 对小额包裹的执法加强
2024 年 4 月 5 日,美国国土安全部宣布将对利用“小额免税”政策进入美国的包裹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新的执法行动包括美国海关与国土安全调查局将联合开展特别贸易执法行动,扩大调查目标范围,并利用实验室和同位素检测等技术手段打击非法小额包裹运输涉强迫劳动产品。2024 年 5 月,美国海关采取了一系列海关整顿措施,电商平台的报关行受到影响,多家清关公司受此波及,被迫暂停小额豁免清关业务, 其中不乏 SEKO 物流等大型国际货运代理商。这些公司被指存在不合规情况,包括货主申报数据问题以及清关公司协助隐瞒等。此举可能导致近期由中国发往美国的数千吨直邮小包面临清关难题。
此外,自2023 年以来,墨西哥零售和服装行业一直指责电子商务平台、快递公司滥用“小额商品进口免税规则”来逃税。墨西哥称将严惩电商平台和快递企业的低价报关避税行为。为此,墨西哥总统在 2024年 4 月 22 日签署法令,对 544 项商品征收 5%至 50%的临时进口关税的法令。该法令自 4 月 23 日生效,有效期 2 年。根据该法令,纺织品、服装、鞋类等产品将征收 35%的临时进口关税;直径小于 14 毫米的圆钢将征收 50%的临时进口关税。对于从与墨西哥签订了贸易协定的地区和国家进口的商品,如果满足协定相关规定,将享受优惠关税待遇。2024 年 6 月,墨西哥国家税务局发布公告称,其即将修订对外贸易规则,将电商平台和快递企业进口服装、电子产品、玩具等商品过程中存在的低价报关避税行为,定义为走私和税务欺诈罪。
7.2.4 社交媒体直播带货禁令
2023 年 9 月,印尼颁布一项名为《2023 年第 31 号贸易部长条例》的法令,该法令规定在印尼的社交媒体只能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推广,禁 止用作商品的销售平台。该法令还要求印尼电商平台为从国外直接购买 的商品设定 100 美元的最低价格。此外,马来西亚政府也正在审议一项与印尼类似的政策,考虑禁止社交媒体平台 TikTok 上的电子商务交易, 以此来回应消费者对 TikTok Shop 上商品定价竞争和数据隐私问题的担忧。
越来越多的东南亚国家开始审视自己国家的电子商务政策,应对社交媒体“直播带货”模式所带来对经济与社会的负面影响。该类禁令的实质是为了保护本土的制造业,限制进口,降低进口商品对本土制造业的冲击。而对中国的跨境电商出海构成严重的障碍和限制。在当地运营的跨境电商平台,不得不调整电商业务模式,停止直播带货业务以符合当地法律与合规的要求。对于出海印尼的 MCN 机构,更需要及时退出直播运营,寻求新的发展模式;对于出海商家,因商品将因无法满足最低价格要求而丧失线上交易市场,也只能回归到线下拓展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传统国际贸易方式进行出海经营。
7.2.5 知识产权侵权
跨境电商的典型特点是“什么流行、什么热销,就卖什么”,即所 谓“网络爆款”,这其中往往蕴藏着极大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事实上, 这些“流行款”或者“热销产品”等,都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包括受 商标权、包装装潢、著作权、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等保护。例如,跨境 电商快时尚服饰品牌 SHEIN 在美国加州被马丁靴鞋子国际品牌 DrMartens 所属公司 AirWair International 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指控SHEIN 的购物网站使用了 Dr.Martens 的商品图片诱导消费者,其出售的“马丁靴”以及其他 20 多款产品均为假冒产品。
总的来说,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风险有一部分便来自知识产权制度层面的地域性,即便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其本国就所销售的产品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也无法确保其在产品所销售到的国家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但更大的根源在于跨境电商卖家薄弱的风险意识。我国跨境电商卖家自身确实存在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特别是由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跨境电商中小型企业主要出口产品为日用品、纺织品和玩具等产品,而这些产品因较低的产品附加值,使其在竞争力上并不具有优势,这也导致一些中小型企业为了提高销量,往往会以国外知名产品为样本来进行模仿和设计,从而频繁出现侵犯知识产权事件,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诉讼以及高额司法赔偿。
7.2.6 全球数据执法力度加强
近年来,全球各国开始重视对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多的国家进行数据立法,数字经济领域的执法力度也越来越强。2023 年 5 月, 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宣布对 Meta Platforms Ireland 采取执法行动, 对其处以 12 亿欧元罚款,超过了 2021 年美国电商平台亚马逊因违反GDPR 规定被处罚款 7.46 亿欧元的纪录。另外,北美电商平台 Shopify 未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全名、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和邮政地址,或导致信息落入黑客之手,多位的用户对 Shopify 及其支付供应商 Ledger 提起了集体诉讼。
跨境电商交易平台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多和交易活跃度提高,会产生大量的数据。用户在注册、支付环节会提供个人资料、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平台在提供物流、报关等环节也会共享数据给第三方,并且跨境交易还会存在数据跨境传输行为。在跨境电商交易的商业链条上,每一环节都伴随着数据流,如果出现数据泄露或违规处理用户数据,缺乏识别数据合规风险的能力和数据泄露快速响应机制,将可能面临高额的处罚。明确数据保护责任、加强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防止数据泄露成为跨境电商企业合规的重点内容。
7.2.7 跨境电商供应链管理风险
跨境电商供应链不同于传统贸易的链状供应链,其网状结构的供应链涵盖了更为广泛的产品和服务各节点供应者,因而也面临更为众多复杂的内生和外生的风险。而且,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假货、不安全或不合规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呈现组织化、链条化倾向,需从供应链源头杜绝不合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品种更新迅速、品类丰富,批量少、批次多、商品来源广泛、质量安全追溯困难等特点,也使其在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商品退换货、劣质产品追责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供应链各主体传播信息的准确性和不确定性,也存在虚假产品质量信息导致质量不达标产品销售的可能性;物流配送的即时性和安全性也会影响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此外,跨境电商涉及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不同;以及产品使用自然环境条件的不同,也是影响产品质量的外部风险因素。
7.3 应对建议
7.3.1 了解目标市场法规
在全球化与数字化并进的商业环境中,企业要想稳健发展并成功拓展目标市场,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该市场的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针对数字服务平台的法律和监管体系,数字服务平台出海后对当地不断加强的数字服务安全法律法规尚不熟悉,所以企业需要快速和深入了解目标市场的法律法规,推动业务健康合规发展。
7.3.2 开展合规性自我评估和审视
欧盟的“数字双法”对于数字服务平台的要求设立了一个非常高的综合性新标准。所以对于在欧盟地区开展数字服务业务的平台,建议根据欧盟业务的属性和规模判断自身所应履行的合规义务范围,并按照《数字服务法案》的规定对企业和平台进行合规性自我评估和审查,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同时,基于自我评估结果,在满足自身发展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披露, 促进服务平台合规机制的建立与不断完善;适当增加合理范围内的支出 预算,以满足执行“数字双法”后短期内所引致的成本增加问题,做好 准备以应对欧盟严格监管的冲击;评估“数字双法”中主动义务等条款 和规制,有选择性地提供在欧的服务业务,避免过高的成本和不对等义 务的被迫输出。
7.3.3 拓展其他海外市场
数字成为生产要素后,促进世界各国互联互通、贸易合作往来更为 频繁且便利。企业应不断积累在欧数字服务的实践经验,积极开拓其他 海外市场。企业需关注世界各国在数字服务领域的发展程度和规制措施, 积极适应海外监管不断变化的环境,面向不同海外市场提供有针对性的 数字服务。可重点拓展中国周边地区、RCEP、中亚、中东、非洲、拉美 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市场。企业应遵守东道国数字治理法律法规, 以数字服务市场为导向,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服务主体和营商环境, 采取差异化服务方案和服务模式,确保网络平台和数字服务业务在他国 运营的合法性和合规度。
7.3.4 保障产品安全合规
建议跨境电商出口平台参考或依照各目标市场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对产品安全性提出符合当地要求的规定。各跨境电商出口平台根据市场国的产品安全标准,对上架产品类目提出相应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要求。同时,企业应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改进合规风险预警机制,有效监控和管理供应商各项合规指标表现。支持企业做产品合规咨询,加强跨境电商供应链质量管理。借助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推动跨境电商平台建立合规风险分析模型,实现在线监控、风险预警等功能,以获得足够的信息识别潜在合规风险并做出反应。
7.3.5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为从根本上保护品牌和消费者免受欺诈和滥用行为的侵害,杜绝假冒商品,跨境电商出口平台以技术为抓手,协同品牌方,从供应链源头防止假冒商品。同时,由于许多实用专利的技术复杂性,专利侵权诉讼通常会持续数年,耗费数十万美元或更多成本。跨境电商出口平台为实用专利所有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具,促使商家能以比传统法院系统更快的速度有效解决专利侵权争议。
此外,为确保打击假货行动有效,跨境电商出口平台也赋能品牌方, 打击侵权行为。
7.3.6 推动供应链全流程合规发展
合规是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长期经营之路,合规需要从供应链源头 做起。一方面,合规经营是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合规建 设会增加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短期运营成本,但从长期发展来看,合规 建设是扩展国际市场、打造全球品牌的必备条件。随着合规政策的趋严, 未来,合规将成为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持续经营的保障。另一方面, 合规需要从经营理念着手,渗透到供应链各节点。在产品设计之初,需 树立品牌、环保、安全、纳税等合规意识,通过对信息流、资金流、物 流的掌控,将供应商、制造商、电商平台、物流服务商和最终用户连成 一个合规发展的网链结构,促进整个供应链的规范发展,加快优质国货出海,提升跨境电商出口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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