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摘自《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2020年2月1日)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2020年2月10日)
3.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2020年2月10日)
4.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储备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将《产品目录》中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品种增列储备物资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现有收储制度和办法,对《产品目录》中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2020年2月7日)
注:《产品目录》(第一批)为:
- 1、医用防护服 GB19082-2003
- 2、N95医用级防护口罩 GB19083
- 3、医用外科口罩 YY0469-2011
- 4、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
- 5、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重要原材料
- 6、医用护目镜/防护面屏/负压防护头罩
- 7、医用隔离衣
- 8、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
- 9、全自动红外体温检测仪
- 10、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具体品目另发)
5.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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