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食盐销售
第一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三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第四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六条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八条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第二章 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第二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三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第四条除本办法的规定外,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盐加碘工作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五条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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