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法规体系
研究制定《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探索完善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治污河长制、水污染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流域联防联治、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等机制,推行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征用、二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租用、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聘用水源保护专管员模式。强化环境司法保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省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司法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海洋渔业局和广东保监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2016年底前,制定淡水河、石马河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2017年底前,制定练江、茅洲河、小东江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适时开展持久性、优控水污染物监测技术标准研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质监局等参与)
二、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各地级以上市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编办等参与)
完善省级巡查、市级检查、县级自查的环境监督执法制度。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建立环保与公安执法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探索移动执法试点。加强对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和省编办等参与)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六河流域各县(市、区)环保、公安、建设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三、提升监管水平
珠三角区域于2015年底前建立珠江三角洲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区域水污染防治等重大问题;六河流域建立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逐步开展跨行政区交界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对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2016年起监测频次增加到丰、枯两期以上,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水质监测。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性监测密度。逐步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2020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省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实现统一发布和信息共享。2020年底前,建立统一的广东省水环境信息对外发布网络和平台,实现重点流域水环境信息、重点污染源信息、饮用水水源信息多渠道、多形式发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和广东海事局等参与)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编办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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