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各地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地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要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级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二、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省财政加大对属于省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省和市县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投资,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各地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治污设施建设资金。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城镇新区应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全省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调推进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级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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