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指标清缴
第一条用能单位应于当年6月30日前通过用能权注册登记系统提交足额用能权指标,完成上年度的清缴义务。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省经信委审核用能单位履约结果后,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在注册登记系统注销用能单位清缴的上年度配额。
第二条用能单位剩余的用能权指标可储存使用,在用能权交易试点期间有效。
第三条用能单位未按时足额履行用能权指标清缴义务的,由省经信委依据《福建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失信惩戒,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通互联。
第二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四条用能单位因生产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生产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设施变化情况书面报送设区市经信部门,由设区市经信部门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对此情况进行评估后,可对其指标进行重新核定,并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条用能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用能单位承继指标,并履行清缴义务。用能单位应当在完成合并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并情况书面报送设区市经信部门,由设区市经信部门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对指标进行重新核定后,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指标的转移登记。
用能单位之间合并的,合并当年的能源消费量核算边界为原用能单位各自的能源消费量核算边界之和,合并次年重新核定。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用能单位和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当年的能源消费量核算边界仍以合并前的能源消费量核算边界为准,合并次年重新核定。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六条用能单位分立的,由分立后的单位各自承继指标,并履行清缴义务。用能单位应当在完成分立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分立后各单位的用能权交易能源消费量核算边界划分方案书面报送设区市经信部门,由设区市经信部门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对指标进行重新核定后,由省节能监察中心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指标的转移登记。分立后的用能单位按转移登记指标履行各自的清缴义务。未按照规定申请指标转移登记的,原用能单位清缴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第七条用能单位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3个月内向省节能监察中心提交所属年度运营期内的能源消费量报告和审核报告,由其转报省经信委,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清缴义务,办理相关指标注销手续。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用能单位在当年度指标发放前注销或迁出福建省的,需要提交上年度用能权报告和审核报告,并按经确认的上年度实际能源消费量清缴上年度指标,当年度指标不再发放。
用能单位在当年度指标发放后注销或迁出福建省的,需要提交当年度能源消费量报告和审核报告,并按经确认的当年度实际生产月份的能源消费量清缴指标,省经信委收回当年度剩余月份免费发放的指标,并在用能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上注销。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对于清缴后结余的指标,用能单位应当在注销或迁出福建省后一个月内自行决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出售或交由注册登记系统注销,注册登记系统在用能单位注销或迁出福建省一个月后将自动注销该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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