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确保我省用能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发改环资〔2016〕1659号文)及《福建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闽政〔2017〕58号文)等规定,制定本细则。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交易的信用信息管理活动,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交易市场参与方(以下简称“市场参与方”)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经信委是本省行政区域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本省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
设区市经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下同)是本行政区域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经信委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本省用能权交易市场参与方,包括:
(一)由省经信委纳入用能权交易市场的用能单位;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二)自愿参与用能权交易试点的企业法人;
(三)由省经信委委托的能源消费量第三方审核机构。
第五条用能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信息采集、信息公开、信息使用、监督管理等全过程规范化。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二章 附则
第五条本细则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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