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工信厅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工信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复核。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二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三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四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调研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活动。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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