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智化转型网szhzxw.cn 各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管理区的保护、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管理区的保护、附则

第一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一条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二条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必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条在陆地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第四条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实行军地分区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内需要新建非军事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章 附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军事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法。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重要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和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八条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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