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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数据信托银行的基本介绍
1、日本数据信托银行的诞生与发展
日本的“个人数据信托银行”(Personal Data Trust Bank,以下简称“数据信托银行”)指的是个人将其数据授权给数据信托银行运营,数据信托银行对个人所提供的数据进行运营(包括自身进行运营、委托授权第三方使用等),并将运营所获得的部分经济收益回馈给个人的业务模式。
日本总务省(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Japan)曾在2020年6月发布的《2020年信息通信白皮书》[1]中对数据信托银行进行定义,其明确了数据信托银行业务的定义:个人用户对某个机构(数据信托银行)给予授权,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管理和经营个人的数据,经营的形式为将相关个人数据或个人数据经过处理或分析后的产品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并获得相应收益。个人将会按照事前约定的规则从数据信托银行获得个人数据经营所直接或间接获得的部分收益。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从数据信托银行这一概念的出现到业务逐步落地成熟的历史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数据信托银行概念的提出。早在2012年,数据信托银行的概念就由东京大学空间信息科学中心的柴崎亮介教授提出。根据当时所提出的概念,数据信托银行旨在通过统一的个人数据账户来管理个人在不同场景下形成的个人数据。
第二,数据信托银行落地原型的出现,以及相关原型的完善探索。
2016年,日本政府决定试验并推广名为“个人数据商店(Personal Data Store,PDS)”的数据存储系统。不同于此前个人数据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等机构所掌握的情况,该系统旨在给予个人掌握自身相关数据的控制权。日本政府的“My Number”门户网站便是其在公共服务领域践行个人数据可携带和管理的一个尝试[2]。
2017年,日本政府开始积极推动数据信托银行的筹建。为了确立数据信托银行建立的制度基础,日本政府在信息通信网络社会推进战略本部[3]下召开的“数据流通环境整备研讨会”上,对数据信托银行的机制进行了讨论。日本政府在该会议上也明确,数据信托银行有助于在保障个人数据权利的同时促进个人数据流通和利用。
2018 年6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了《关于信息信托功能的认证指南1.0》,正式提出了数据信托银行基本概念和框架。数据信托银行以信托法律关系为基础,数据主体将数据委托给数据信托银行,相关数据经匿名化处理后,数据信托银行再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企业使用,第三方企业可以通过使用数据产生经济利益,个人等数据主体将可从中获得一定的收益。与此同时,日本按照《关于信息信托功能的认证指南1.0》开始数据信托银行的申请与认证工作。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三,首批数据信托银行出现,数据信托银行的制度和运营逐步完善。2019年6月21日,第一批获得认证的数据信托银行名单公布,分别是三井住友信托银行(Sumitomo Mitsui Trust Bank, SMTB)与菲利卡口袋营销有限公司(フェリカポケットマーケティング株式会社),标志着日本数据信托银行正式落地。其中,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是一家专注于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与三井住友银行(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 SMBC)均隶属于三井住友金融集团。2019年1月,在达沃斯论坛上,日本时任首相安倍晋三提出了“可信赖数据自由流通”的理念[4],目的是为了让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庞大数据量能够跨越国界、实现自由流动,旨在拓展数据信托银行覆盖的数据范围。
后续,日本数据信托银行的制度持续完善,2022年6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基于健康数据处理和修订后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指南进行了全面完善,并发布了《信息信托功能认证指南Ver2.2》。2023年7月,在完善了健康和医疗领域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需求后,发布了《关于信息信托功能的认证指南3.0》(《情報信託機能の認定に係る指針》,以下简称“《认证指南》”),《认证指南》也是当前日本数据信托银行运营的指引文件。
根据《认证指南》,机构申请获得数据信托银行资格需要满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足够的财务实力、资产规模、健全的数据治理能力等要求,具体的资格认证工作由日本IT团体联合会[5]负责完成,根据其2024年3月2日公布的数据[6],日本获得数据信托银行资格的机构仅有8家,其中6家机构获得了正式认证,另有2家机构仅获得“预认证”(Possible认证)。预认证可以被视作正式认证的常规前序阶段,申请成为日本数据信托银行的机构均需首先获得预认证。按照日本IT团体联合会在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增加新认证申请对象》[7](新たな認定申請対象の追加について)规定,其指的是数据信托银行正式开展业务前所制定的计划、运营和执行体系已符合认证标准,获得预认证的机构也可开始数据信托展业,但其在官网的认证标识与正式认证机构具有显著不同,以提示个人用户。此外,预认证的有效期为2年,获得预认证的机构需要在2年内通过正式认证。在由与认证转为正式认证的过程中,机构需要提供真实的业务记录以证明其业务的稳健性与可持续性,同时还需要缴纳更高的认证费用(正式认证费用为70万日元起,预认证费用为60万元起)。例如,三井住友信托银行在2019年获得预认证,在后续2年内获得正式认证。值得注意的是,曾出现预认证机构未在2年的有效期内转为正式认证的情况。
应当指出的是,数据信托银行的诞生与发展有赖于日本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前期立法工作。早在2003年,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ommission)就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作为规范个人数据处理的核心法案。此后,该法案进行了多次修订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日本监管当局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职责与指导原则,并规定了数据要素企业和公共机构处理数据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针对“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这一事项提出了“必须在事前获得本人同意”的要求,这也是数据信托银行运营需要满足的原则性规定之一。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2013年,日本颁布《个人编号法》(My Number Act),根据该法案要求,每位日本居民将分配获得一个12位的个人编号,该编号将与个人数据绑定,作为在行政程序中识别特定个人的代号。日本政府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拓宽个人识别信息的共享范围、提升行政效率。2016年,个人编号应用于社保、税金、灾害对策等三个领域。2017 年,日本实现了不同行政机关对于个人编号的数据共享。后续个人编号覆盖的数据范围逐渐拓展,在2024年1月后,个人编号与医疗保险进行绑定,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充至个人医疗数据。日本的个人编号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个人的“数字账户”或者“数字身份”(刘泽刚,2024)。应当指出的是,在绑定、汇总个人数据后,个人编号有效便利了数据信托银行业务的开展。
在推动个人数据运用和流通的过程中,日本也出台了法案保护相应的网络安全。2014年11月,日本颁布《网络安全基本法》(Basic Cybersecurity Act)。该法案提供了全面的网络治理法律规制框架,确立了国家行政机构、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商、数字网络服务提供商及教科文组织等各类主体的责任。
2、日本数据信托银行业务实质探究
如前所述,日本的数据信托银行虽然其中包含了“信托”和“银行”两个金融关键词,但是从其业务本质上来看,其业务实质应为数据信托业务,而非所谓“银行”业务。所谓数据信托业务,即公民将个人数据委托给认证的运营机构管理,在便利个人数据流动和运营的同时,还可以帮助个人获得数据运营所产生的部分收益。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银行是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职责是充当信用中介。以我国《商业银行法》为例,其明确商业银行指的是依据相关法律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日本的数据信托银行虽然称之为银行,但其经营的业务显然与银行有着较大差异。与之相对应,日本的数据信托银行的业务其实质更符合信托业务的要义。以我国《信托法》为例,其指出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当前述委托人的财产转化为一定的“数据资产”时,数据信托就此形成(芈永梅,2024)。因此,日本数据信托银行业务实质是信托业务,其信托资产为数据资产。
从各类数据相关业务来看,数据托管业务与数据信托较为相似,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运营机构是否拥有对受托数据的管理、运营权限,以及受托人能否获得收益等方面。
根据2022年原银保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的托管业务指的是“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接受财产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所托管产品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兴业务,我们在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报告《商业银行数据托管业务初探》[8]中给出了数据托管的解释:数据托管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数据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业务。
因此,除了在受托对象、受托人等方面存在区别以外,数据托管业务和数据信托业务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一,受托人的责任权限不同。在数据托管中,托管人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对于数据资产等的保管,其运用和运营数据资产的权利相对有限。而在数据信托中,受托人不仅具有保管数据资产的责任,同时还接受了数据资产所有人的委托,可以对数据资产进行运营和管理,并可以将相应数据资产或基于数据资产生成的产品转移给第三方,进而获得收益。
第二,委托人与受托人获得收益方式的差别。在数据托管业务中,由于受托人所能从事的活动集中于履行责任、开展保管资产的服务,因此委托人需要向受托人进行付费。与之相对应,在数据信托业务中,除了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外,受托人还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运营相关数据资产并产生收益,在数据信托业务的存续过程中,委托人还有可能从受托人处获得数据资产经营所产生的部分收益。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在一定条件下,数据托管亦有机会“演进”至数据信托模式。我们此前在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报告《商业银行数据托管业务初探》中指出,随着数据托管业务的持续发展,其业务范围不断外延,数据托管运营机构未来亦有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取代数商的部分功能,具体表现为数据托管机构代理数据持有主体作为数据提供方直接参与数据交易、直接授权数据使用、进行数据流转与向外提供数据服务,并将收益向数据持有主体进行分润。这种业务模式实质上即为数据信托。值得注意的是,由“托管”到“代理运营”模式的演进此前也曾发生在金融市场领域。在“多级托管”模式下,债券的托管机构将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开展代理债券借贷等业务,而所获得的相关收益也将大部分经由债券托管机构反馈给债券持有人。
在此之前,我国已有部分机构对数据信托业务进行了初步实践。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以下简称“北数所”)在2023年11月末上线了“数据授权平台”试点项目进行测试。个人数据主体通过微信小程序即可实现对个人信息使用的有效管理。个人可以选择特定数据主动授权给他人,或以接受他人授权申请的方式允许个人数据被查询使用。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在上述数据授权平台的数据流通交易场景中,主要包括以下四方角色:数据提供方、个人信息主体、数据使用方和数据授权平台方。其中,数据提供方负责提供其合法合规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数据,数据使用方则需通过数据授权平台获取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数据的合法使用。授权的具体内容涉及数据类型与范围、使用者、使用场景与授权有效时间等。个人作为数据持有的主体,在授权自身数据给第三方使用,且对方付费查看后可以获得收益。
2024年8月1日,北数所发布《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9],旨在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授权运营管理,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决定权和收益权,同时促进个人信息的合规流通。截至2024年末,北数所的数据授权平台项目仍处在试点测试阶段。
二、日本数据信托银行业务模式详解
1、数据信托银行的运营模式
从日本的经验来看,建立数据信托银行的目标在于重塑数据应用过程中个人与企业的互动关系,从而实现个人对自身数据的完全掌控[10]。以此为基础,推动最大化挖掘个人数据的价值、提升数据交易和流通市场的活力。基于这一目的,日本设计了数据信托银行的整体运营模式。
数据信托银行模式的核心在于数据信托银行以合同为基础,充分管理和运营个人数据,在获得个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将数据作为资产提供给各类数据市场参与者进行开发利用[11],从而最大程度释放个人数据价值[12]。在此要求下,数据信托银行的各参与方承担了不同的职能和角色:
第一,对于个人等数据供给方,通过数据信托银行,个人用户不仅有权决定与谁共享哪些数据,还能享受到个人数据流通和使用所带来的收益。个人用户在与数据信托银行签署合同授权其管理和运用自身数据后,数据信托银行可以向存储有该用户数据的政府、企业等机构获得该用户的数据。在数据信托银行模式规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下,第三方机构向数据信托银行购买、使用数据后,所支付的费用将由数据信托银行向个人用户进行分配。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不过应当指出的是,目前数据信托银行尚未达到规划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实践中,数据信托银行向个人进行收益分配的方式仍以折扣券、积分、优惠服务为主。数据信托银行实际向个人用户提供的折扣券等通常与用户提供的数据类型相关,这是由于折扣券等相关回馈最终来自于使用数据的终端机构。例如,个人若将自己的健康数据委托给数据信托银行运营,则个人将可能获得免费的健康咨询服务[13]。
第二,对于数据信托银行这一数据中介,其在获得海量的个人数据后可以自行进行数据产品的开发。在将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后,数据信托银行将相关数据和产品提供给希望利用数据进行商业应用的企业,相关数据包括行为数据、金融数据、医疗健康数据以及行为偏好数据等。与此同时,数据信托银行运营机构可以从购买、使用数据的机构获得收益以支持自身的运营,并向个人用户进行一定的收益分配。此外,若在数据信托银行的数据管理中发生个人数据泄露,个人用户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
第三,对于数据需求方,若其希望获得和使用数据信托银行所提供的数据和数据产品,则其需首先向数据信托银行提出数据采购申请。在数据信托银行接到要约后,需要按照用户事先指定的应用范围来决定是否可以满足数据需求方的申请提供相关数据,在必要时,数据信托银行或还会向个人用户推送附件申请同意的请求。应当注意的是,我国企业在采购和使用外部数据时,通常需要获得个人用户的双授权,即数据需求方与数据中介方机构均需要获得个人的同意与授权。与之相对应,在日本的数据信托银行模式下,仅需数据信托银行获得用户的同意授权即可,从而一定程度上便利了个人数据的应用。
从实践来看,数据需求方主要包括金融行业、城市管理等机构。由于数据信托银行汇聚了来自多个场景的丰富个人数据,同时经由数据信托银行或其他中介机构,企业可以获得定制化的金融用户画像、医疗诊断辅助等[14]数据产品和分析服务,因此相关数据需求方对于数据银行也有着较为蓬勃的需求。
2、日本数据信托银行的监管规则
日本数据信托银行的主要监管单位是日本经济产业省(Ministry of Economy,Trade and Industry, JAPAN),由于的日本数据信托银行需要持牌运行,因此具体的资格认证由日本IT团体联合会完成。在最新的《信息信托功能认证指南Ver3.0》中,申请成为数据信托银行需要满足经营方面和业务能力两方面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在经营方面,一是该企业必须拥有法人资格。二是该企业具有足够的财务基础,从而有能力满足信息安全等认证标准。例如,需要提供最近几年的财务报表,从而证明企业没有破产或资不抵债等风险。三是在出现可能的损害赔偿时,企业应能够进行应对。例如,企业已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或已认购赔偿责任保险等。
在业务能力方面,该企业必须遵守包括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基本法》等在内的相关规定,并制定了适当的隐私安全保护政策。同时,企业此前还应拥有处理个人数据的经验且治理体系健全。公司治理健全的标准包括拥有ISMS[15]等第三方认证,实施了基于FISC安全标准[16]等安全管理措施。
数据信托银行的认证与审核会邀请多类人员参与,具体包括工程师、安全专家、律师、数据分析专家、消费者等,以期实现多方位的审查,进而确保认证工作的独立性、中立性及公平性。数据信托银行运营机构的具体的认证流程如下:
第一,由申请企业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申请表格的内容,申请企业与日本IT团体联合会进行面谈,同时接受由专家组成的认证委员会审查。若企业预计开展的业务涉及健康医疗领域的敏感个人信息,还需要由医疗专业人员作为专家参与认证委员会,从而在数据伦理审查会上确认使用目的是否恰当。
第二,确定认证有效期限。一般认证有效期为两年,此后可以进行更新续期,周期亦为两年。在获得认证期间,监管机构还会每年开展一次监督审核。如果发现任何不符合认证标准的情况,可能会发出警告、暂停或取消认证[17]。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三,日本IT团体联合会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授予认证证书。签订的合同应包括遵守认证标准、更新程序、违反认证标准的处理、认证团体的监督和审计要求等。获得认证后,获得认证的企业应通过网站等方式公示其认证证书,认证团体也应在其网站等地方公布认证企业名单。
在数据信托银行展业期间,其需要满足一定的日常监管要求,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供监管报告。例如,运营机构应与接收数据的第三方签订符合监管要求的合同,并监督第三方确保其符合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要求。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日本数据信托银行的资格认证标准看似并不复杂,但在实践中,若申请者需要满足相关要求,也将米面临一定挑战。例如,由于涉及大量的个人敏感信息,认证标准对数据加密、访问控制、数据备份与恢复等方面有严格规定。这要求申请企业采用先进的加密算法对存储和传输中的个人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未授权访问和篡改。为此,申请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来满足这些技术要求,因而企业面临技术和资金的挑战。再如,若企业涉及跨境数据传输等业务,申请企业不仅要遵守日本境内《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要求,还需满足不同经济体的多样化法规要求,增加了企业通过认证的难度。如前所述,日本近年来获得数据信托银行资格的企业仅有8家。因此,若我国开展数据信托银行等业务时,或可以优先考虑技术能力较强、资本实力雄厚的大中型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
如前所述,三井住友信托银行作为首批获得认证的数据信托银行,其作为一家金融机构,长期深耕资产管理与继承、房地产、人寿保险等金融业务领域。从三井住友信托银行官网信息来看,虽然其并未将个人数据信托业务列为主要业务之一,但在其《个人信息保护声明》[18]中提到:“关于向第三方提供所保留个人数据的情形,申请方应按照要求提出查询申请,且需要支付规定的费用。三井住友信托银行将判断是否满足于提供数据的要求,即使不符合要求,申请方同样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三井住友信托银行在获得数据信托银行认证后,其数据信托的服务范围是个人用户在三井住友信托银行办理信托业务时提供与产生的个人金融数据。应当指出的是,金融数据本就具有极高应用价值,数据信托或将成为金融机构盘活个人金融数据资产的重要途径。
三、日本数据信托银行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数据信托银行制度的建立对促进个人数据流动、保护个人数据权利与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处在大力开发公共数据资源的阶段,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开发也将接踵而至。从日本的经验来看,其数据信托银行制度在以下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一,应认识到设立个人数据账户的重要性,加快构建数字身份体系。如前所述,在绑定、汇总个人数据后,日本的个人编号起到了个人数字身份的作用,有效便利了数据信托银行业务的开展。刘泽刚(2024)的研究指出,在数字时代与人工智能时代,建立个人数据账户是在保障个人数据安全下促进个人数据利用的重要手段。我们此前在2024年11月27日发布的报告《“掘金”公共数据资源开发——2025年数字金融展望》[19]中指出,为我国个人、企业等主体开立数据账户有助于明确数据开发中的主体责任、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保障其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权益。
第二,调动企业积极性,在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中发挥市场力量,盘活数据资源。数据信托银行作为一个集中的数据管理平台,能够对个人分散的海量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存储和管理,有助于盘活分散和闲置的个人数据资源。2025年1月6日,国家数据局在介绍《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指引》相关情况的发布会[20]上指出:“2023年,我国数据总产量达到32.85泽字节(ZB),同比增长22.44%,但是仅有2.9%的数据被保存,企业超过一年未使用的数据占比近四成,数据流通利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 公共数据是易于开采的“表层煤”,其他的数据资源则是开采难度大、但储量极大的“深井煤”。因此,与公共数据的开发不同,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开发难度更大、不确定性更高,未来应在公共数据开发中已确立的制度与技术路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市场机构的主观能动性,以“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模式进行公共数据之外其他数据的开发与利用。
第三,鼓励金融机构等探索开展数据相关新型金融业务。2024年12月30日,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创新数据保险、数据信托等金融服务产品”。对于数据托管,我们此前在2023年3月16日发布的报告《商业银行数据托管业务初探》对数据托管业务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数据信托,本文结合日本开展数据信托银行的经验,探索了数据信托的概念与业务模式。对于数据保险,一般指的是专门针对数据相关风险的保险产品,它主要是为企业在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数据泄露、数据损坏等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例如,据调研机构统计[21],2023年全球第三方网络责任保险市场销售额达到了134亿美元,其是指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因网络安全漏洞或用户或第三方敏感数据泄露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险的行业细分市场。根据国家数据局透露的信息,截至2024年末,“我国数据企业数量已超过19万家,产业规模突破2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5%以上”,随着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将会出现更多生态空缺需要细分创新业务的填补。数字化转型网www.szhzxw.cn
第四,重视全国性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数据要素市场中的作用。如前所述,通过日本数据信托银行认证的企业仅有8家,原因在于开展数据要素相关业务对大部分企业来说“心有余而力不足”。我们此前在2024年11月发布的《“掘金”公共数据资源开发——2025年数字金融展望》[22]中指出,由于银行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合规意识、安全保障能力、资本实力与抗风险能力,同时相关金融机构在各经济主体中有较高信赖度,因此可以探索更好推进允许银行参与数据相关业务。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三井住友信托银行获得数据信托银行认证后,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其持有个人用户数据的流转与盘活,对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未来合法合规使用数据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信托公司正面临着转型发展的挑战,若能有效推动信托公司开展数据信托业务,或也将有利于信托行业整体转型发展、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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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认证培训:目前已引进DAMA国际认证CDMP,其他国内外认证也在逐步引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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